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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制是指,广告代理方在被代理方所授予的权利范围之内,开展一系列广告活动,就是在广告客户、广告公司与广告媒介三者之间,确立广告公司为核心和中介的广告运作机制。
广告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早期的代理,从属于报业。1841年帕尔默在费城建立美国和世界上最早的广告代理店。
2、乔治·罗威尔在波士顿创办媒介掮客公司,正式摆脱了报社附庸的地位,减轻了媒介经营广告的风险,初步具备了真正意义的广告代理制度。
3、艾尔父子广告公司 “现代广告公司的先驱”
4、独立的、服务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广告代理公司的出现,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广告代理制度的正确确立。
广告代理制度的内容
1、广告代理制度主要包括广告公司的客户代理和媒介代理、代理服务的业务范围及代理佣金制等内容。
2、广告代理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代理广告客户的各项广告活动,另一方面代理媒介的广告时间与广告版面的销售,为媒介承揽广告业务
3、广告公司的劳动收入主要来自为媒介出售广告版面和广告时间而获得的佣金。
4、协商佣金制、实费制、议定收费制、效益分配制15%的佣金是固定的。
实施广告代理制的条件和意义
1、必要条件是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成熟的广告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广告公司自身的状况和能力又是能否成功实施广告代理的决定性因素
2、广告代理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广告行业的科学化、专业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广告广告业的整体水平和消除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明确广告客户、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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