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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特别形态——一罪和数罪

罪数的特别形态——一罪和数罪

作者: 私房小屋 | 来源:发表于2019-01-06 21:18 被阅读0次

    被告人:李某,1996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1991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1992年4月8日出生

    被告人:丁某,1997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人:侯某,1995年10月5日出生

    上述5名被告人同属一所高中,因李某家里有钱,时常吃喝款待其余4人,所以其余4人每每唯其马首是瞻。2013年6月22日,李某在某KTV一包厢召集4人“商量大计”,表示作为好汉就应“偷一回,漂一次”。张某提出,他家小区搬进一户,看着很有钱,丁某也提出认识一“小姐”郑某(实际上只是在KTV当服务员),可以一起“漂”,李某等人当即同意。

    26日晚,5人按张某提供的小区路线图找到被害人马某家,李某、王某、侯某从窗户进入屋内,张某和丁某在门外望风。入室物色一段时间后,并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只寻得一对手镯,2部诺基亚手机,以及现金1500元。正要离开时,被女主人发现了,为防止被抓,3人共同用硬物将女主人敲晕后逃离案发现场。事后,李某等第三人也未将被发现这一件事告诉张、丁2人。变卖手机、手镯获利3500元,5人均分。

    27日晚,丁某将郑某约出来吃饭。李某等人按事先约定,轮番给郑某敬酒。几轮下来,郑某已有醉意。李某等人趁机将她拉扯着进入一旅馆房间。李某、张某、丁某、侯某依次进入房间与郑某发生关系,待王某进入意欲与郑某发生关系时,郑某清醒过来并奋力反抗,王某只好作罢。郑某报警,李某等人赶紧驾车逃跑,途中横冲直撞撞倒2人致其重伤,后继续逃跑。

    李某等5人到案后,对入户盗窃以及灌醉郑某与之发生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侯某还供述了李某2012年10月在北京二环醉驾撞伤3人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在2012年11月将同学赵某打成轻伤。张某也主动交代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3年,2009年10月出狱,上述事实警方查证属实。

    问题:

    1、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李某与王某、侯某潜入被害人家中盗窃,为了抗拒抓捕而将主人打晕,符合转化的抢劫罪,以及入户抢劫的法定加重情节,并与王某、侯某成立共同犯罪。

    李某构成强奸罪,李某与其他四人将郑某灌醉,利用其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并与其他四人成立共同犯罪。

    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在逃跑的过程中驾车横冲直撞,对这一行为持放任心理,具有间接故意,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但因其发生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组织、指挥了两起共同犯罪,是其中的主犯。

    2、对张某应当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某与丁某一样,只具有盗窃的故意,对超出范围的转化抢劫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入户盗窃只是盗窃罪既遂的标准,而不是法定量刑情节,在盗窃中,张某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与李某相同,也具有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

    张某之前犯抢劫罪未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

    3、对王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该案件中与李某相同,成立转化的抢劫罪,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加重情节,与李某、侯某成立公共犯罪。

    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适用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但是其在轮奸这一情节中,成立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丁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这起共同犯罪中,与李某、张某、侯某一样,适用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

    丁某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在当时丁某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丁某实施强奸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侯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侯某构成抢劫罪,在该案件汇总与李某相同,成立转化的抢劫罪,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加重情节,与李某、王某成立共同犯罪。

    侯某构成强奸罪,在这起共同犯罪中,与李某、张某、丁某一样,适用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

    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对此罪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侯某揭发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侯某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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