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美国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美国公司与国内A公司发生跨境服务,美国公司在境内无主体公司,美国公司和A公司为母子公司,A公司为美国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能否抵扣?询问了代办机构,说可以抵扣,但是询问了其他相关人员说不可以抵扣。
另外企业所得税未代扣代缴,请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20年发生境内服务费用80万,21年现阶段150万。
解答:
一、增值税问题
先说结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代扣代缴的理由就不赘述了,直接说说抵扣的问题。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境外提供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仅仅凭提问给出信息是无法判断的。
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构成境内所得的,比如服务期间有派人入境提供劳务;
2、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比如服务的结果只转让了服务成果的使用权。
由于提问中的境内企业与美国公司是母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交易应满足独立交易原则,并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由于跨境服务,很难取得服务价格的公允价值,企业也很难证明交易是满足独立交易原则,因此税法也给出了解决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即便是依法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也需要事先跟主管税务机关达成转移定价协议,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当然,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是的的,依然还是应该事先达成转移定价协议。
问题2:西藏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数是每月9千吗?
解答: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说明】调整后的藏政发〔2011〕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该是:
(二)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9000元(7500+1500),三类地区9400元(7900+1500),四类地区9800元(8300+1500)。
二、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扣除标准
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西藏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等,仅仅基本费用扣除最低就是9000元/月。
问题3: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请问公司是空调安装企业,开票金额变动大,由于一般纳税人进项少,成本一般都是人工费,申报所得税能不能按安装费多少变动人员人数?
解答:
企业申报纳税应该据实申报,不能随意地进行变动。
《税收征管法》有下面的规定,看看后自己斟酌吧。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4:求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我是德国公司外派回国两年,在国内没有子公司,常驻客户工厂,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候,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我是中国籍,德国永居,只回国两年,另外两种申报的税费是一样的吗?申报方法一样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即为住所。
在保留国籍的情况下,仅仅是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在中国的户籍依然存在,并没有注销。
换一句话说,只要保留了中国国籍,就是中国的居民个人,就有义务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包括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
综上所述,您应该按照居民个人申报纳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进行实际抵免。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在税款计算方式、以及扣缴与自行申报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
问题5: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是法定代表人,他的分红还交个税吗?
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取得分红,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问题6:我这有个员工,公司给他发奖金,发放的时候已经交过税了。汇算清缴时还补交个税吗?
相当于这笔钱交了两次税,现在需要补交个税,怎么办?
解答:
工资或奖金,在实际发放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叫着预扣预缴,并不一定等于最后实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税法修订后,综合所得需要年度汇算,通过年度汇算可以多退少补,而不是交了两次税。
年度汇算出现补税的有很多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补税的。但是,大的方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1、除开正常的工资薪金收入外,可能还有劳务报酬或第二份工资等;
2、原本的预扣预缴时,税扣少了,比如很多跳槽的人就很容易补税;
3、原本的扣除项目扣除多了,比如两处领工资,都同时每月扣除了5000元等。
问题7: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征企业所得税?
A自然人持有B、C两家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其中B公司持有D公司80%股权。D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0万(即初始净资产为2000万),现在净资产已经达到了3000万。现在B公司计划将D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A自然人的子公司C企业,把30%的股权转让给A自然人,目的只是想调整股权架构,这两种种情况下B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由于转让对象分别是自然人股东和同一100%控制下的企业,因此需要分别处理。
一、转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二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问题中描述的B公司持有D公司50%股权,转让给同一100%控制下C公司,只要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条款,就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
二、转给个人股东
B公司把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如果股东并无现金再出资收购转让股权的话,就等同于B公司向股东分红或股东收回部分投资。
如果按照分红处理,股东A自然人当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按照收回投资处理,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对于转让给自然人股东的,无论哪种处理,实际上就是视同B公司进行股转转让,转让收入需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当B公司转让收入大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部分,为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8:我们公司员工举报同事偷盗公司财物,公司报警但未立案,对当事人辞退处罚后奖励给举报人几千块钱,请问这笔奖励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解答:
根据描述,员工获得的奖励是由任职企业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奖金,通常是指个人任职或雇佣单位以外的政府部门或组织奖励的。
因此,提问中的员工获得的奖励,应并入取得奖金的当月工资,合并计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9:营改增后,采石场用自产石头修建场地,自用道路,所用石头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为什么属于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解答:
其实,这个问题不是营改增后的问题,在营改增前就存在。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自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在增值税实施过程中,曾经因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自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就需要视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从2009年开始,全国都可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后,这个就不再是问题,因此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并不是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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