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例的判决,能引起全国上下公愤,折射的,必定是法律制度的不够健全。
相对于此案于欢是否有罪的结果,我们也许更应该希望看到,泱泱大国是否能抓住契机,直指立法执法本身,以追本溯源的决心,还国民公道、开历史先河,振扬国威。
变革总是新旧交替时的产物,牺牲流血不可避免。但如同雄鸡一唱天下白,更适应人们生存的法则,迟早都会出现的。
——3.26 历史学角度
这里面有个问题。为什么突然间这么多人对此案如此激扬愤慨,抱打不平。
一,此案含有侮辱母亲成分,且极其下作为人不齿,而肇事者虽死,不足以平民愤。如今的于欢杀人于法有罪,于情则是英雄。
二,此案判决无论与历史慈溪案对比,还是在世界上的影响,都足以掀起国民的耻辱心。所以于国家情操,我们更多的,不是挂怀于欢个人生死,而是担忧民族脸面。
三,以个人投射心理来看,与韩信勾践受辱不同,这里面有孝道,是难以超脱事外的。所以一般人很难对此作出原谅,更以此对外表示自己强硬的立场,来震慑他人。细想一下,无论出自什么心理,出自什么样的人之口,不原谅,支持于欢,都是符合个人所有利益诉求的。
综上三点,造成本案的特殊性。
——3.26 心理学角度
当事警察的麻木不仁,自然饱受诟病,可放眼全国,这难道不是一种常态?执法不严不切不硬,并不只是几个警察的问题,背后反映的,值得所有人担忧。
怎样论定具体案例不同之处,在论定后会产生什么影响,是法官的职责;情与法,理与法,究竟如何梳理关系,是立法者考虑的问题。
假设所有人都能坚守岗位,与时俱进大胆突破,像于欢这样的案例,大概很难发生。
——3.26 法律角度
我觉得这个角度是最难写的,也是最好写的。无非各种归类,忍一世,窝囊废;忍一时,不管怎样,也像窝囊废;拔剑而起,侠客风范。
如此而已。
所以在这个法治社会,这样的个例,注定没有第四条路,只能做个悲情英雄?这是时代的悲哀吗?
回到源头,辱人者何以如此张狂,如此肆无忌惮?
于欢是不幸的,他杀了人,犯了罪;于欢是幸运的,他被世人关注了。
——致那些更多的枉死的冤魂。
——3.26 杂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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