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职责与良心道德之间,有时候,而且是大多数的时候,我们很难界定二者冲突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在正确的履行职责时,意识到有可能发生错误的结局,但却又不能不去履行职责。而继续履行职责,则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有违人性的良心道德;不履行职责,则是失职失责,有违职业道德,甚至是法定义务!
举个不太恰当的说法,法官在判定案件时,有一种“自由心证主义”,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根据自己的良心与社会公德,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但这仅仅是法理上的解释,或他人的个案。不代表个人的见解。
然,往往是现实中很多的人与事,不免令人非以所然,履行职责的倒是正确履行了职责,但却又造成了不应该有的伤害;该守法律的却钻了法律的空子,弄得倒是鸡飞狗跳的,甚至是人心慌慌的!
很是困惑!
曾经读过一篇小文,是告诉我们做人做事的底线的(仅仅是如此,绝对不涉及其他)。而且,它的本意,亦是在告诉我们,这是鞭策我们处理身边任何事情的一面镜子————也仅仅只是一面镜子,而没有其他的什么意思————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别胡思乱想,更别异想天开,千万,千万,更别异想天开!
因了困惑,便不免困惑。但困惑归困惑,然,自己觉得还是有些比较好的意义的。于是,便拿出来分享一下,希望人与事,甚或事与人,都能够有所提升,亦能够有所提升!
两德统一以后,因翻越柏林墙而被射杀的东德青年格夫洛伊的家人起诉开枪的士兵亨里奇,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辩护律师辩称:亨里奇作为一名守墙的士兵是在执行命令,作为一名jun人执行命令是天职,他别无选择;如果说是他有罪,那罪不在己。而旁听席上的人们也多数接受了这个辩词,从心理上默认了亨里奇是无罪的。
然而,法官赛得尔面色严峻、义正词严的反驳道:作为一名jun人,当发现有人翻墙越境时,不执行上级命令(开枪)是有罪的;但是,你可以打不准,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你在举枪瞄准自己的同胞时,有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而这也是你应该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赛得尔还说:在这个世界上,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发生冲突时,良知才应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有时候,诸多的事情不是法律全部都能够覆盖的!)。因为“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赛得尔的话在庄严的法庭上回响,给人以深深的震撼!
旁听席上,许多人的眼睛里闪烁着泪花,有的人相拥而泣。亨里奇的眼睛里也噙满了泪水,胸口剧烈地起伏。他将目光投向格夫洛伊的家人,说了句“我错了,对不起”。就低下了头,再也无力抬起。最终,他因蓄意射杀罪被判三年徒刑,且不予假释。
当履行职责成了一种过错(稍微改变了一下词语),就会有一种东西比职责更值得遵守————那就是我们作为人类的良心————什么都可以丢去,良心绝对不能也绝对不能丢失!
你有服从命令的义务,但你有打不准的权力。换言之,如果你是柏林墙边持枪的士兵,看见有人翻墙,你的责任就是把枪口抬高一点儿;如果你是1960年独自巡逻的民兵,看见有人逃荒,你的责任就是放他们一条生路;如果你是城管,看见小贩四散奔逃,你的责任就是跑得比小贩慢一点!………………
“把枪口抬高一厘米”,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或许,这可以成为文明国家的junjing在面对非刑事犯的同时(绝对的记住,是,非刑事犯。尤其是,非特大的罪可非至死的),作为最高的思维底线和行为准则!
由此,不由得想到,偷渡,无论是怎么样的生活,或想法见解甚至是个人私益,“集装箱死亡”案或许与公权力无关,但与工作职责却是确确实实的关联的!!!
还有很多,很多…………
所以,生命至上,方为最真的根本!
所以,珍爱生命,珍惜现在,珍惜当下,珍惜所拥有的,更珍惜自己,方为人生与人性的最为光辉灿烂的生活!
世上一切皆重要,唯有生命最珍贵!
其他的,或可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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