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起诉书》若干细节问题的反驳。
1、“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的合法性问题。
《起诉书》称:“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系于2011年3月应公司“董事会”书面请求成立为当然合法。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组”是违法的。原因如下:
(1)、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公司内部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海洋集团公司是否进行改制以及怎样进行改制、是否出售公司资产(“工作组”所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之所指)应由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改制”、贱卖资产并进行清算等事关公司存亡和全体社员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玉环县委亦无权接受这样的请求。
(2)、所谓“董事会书面请求”本身是违法的。因为,首先,当时的董事会实际上就是在公司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并在此前长达28年的时间里一个人说了算的许声富一个人的董事会,所谓“董事会书面请求”实际上就只是许声富一个人的请求,并不代表真正的董事会。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真正的董事会应该是公司通过召开社员(股东)大会或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能真实地代表全体社员股东合法权益的董事会。其次,退一迈步讲,即使许声富的董事会是合法的,事关公司存亡的“改制”这样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社员大会决定。因此,许声富向玉环县委的“书面请求”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3)、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权在本公司全体社员股东。公司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应由社员大会表决决定。即使需要外部指导,也应由社员大会决定处理程序后授权董事会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工作,而不是向玉环县委请求派根本就不懂公司管理的朱立国这样的人“指导”。因为玉环县委是党的政治和行政事务的,尤其是作为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是管玉环县的政治稳定和法律工作的。朱立国等人根本就不具备任何管理公司的专业能力,更无权派员甚至亲自出马干涉海洋集团公司的内部事务。显然,朱立国抛开其政法工作不干而如此积极地去海洋集团公司不顾广大社员股东的强烈反对而强行贱卖公司的集体资产的目的和行为性质即使是白痴也是看得出来的。
(4)、从“工作组”如此热衷于海洋集团公司内部事务和朱立国与玉环县公安局不惜一切代价地尝试介入海洋集团公司内部事务并始终与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许声富保持密切配合(如果许声富不将营业执照拿给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且没有许声富这个法人代表的签字,朱立国等人是无法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的关系来看,作为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与作为海洋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许声富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朱立国等人丧心病狂地破坏海洋集团公司并急于卖光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并企图尽快注销该公司的目的是什么?请玉环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因。
2、关于“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定义及其内容。
海洋集团公司从1953年成立互助组到1954年成立合作社,再到民主渔业大队和海洋渔业开发公司,最后到海洋集团公司,其发展至1984年以前一直不存在大的经济问题。而被广大社员股东公认的出现重大经济问题的时间是1984年至今。并且,问题从1984年以来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及至公司陷入严重的管理混乱甚至瘫痪——这就是海洋集团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海洋集团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包括:
(1)、1984年许声富采用非法手段(赶走了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高管)夺取了海洋集团公司管理权以来废除了1954年至1984年每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制度、换届选举董事会制度、分红制度以及其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自1984年以来,许声富在海洋集团公司独断专行,把集体企业变为自己的家族企业和个人企业,连续28年不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不进行换届选举,重大事项不进行集体决策,不分红,不给退休人员办理退休保险,不发放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侵犯了五千多户社员股东的一切合法权益。
(2)、许声富打着“改制”旗号任意将海洋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和集体资产进行非法赠送、贱卖、承包和私分,致使海洋集团公司在1984年以前建起的108艘渔船、15个企业以及2006年前建立起来的81个汽摩配件公司及其资产去向不明,现在的20个全资子公司(“工作组”公布的是19个)也处于管理混乱甚至脱离集团总部的状态,给公司及其社员股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许声富滥用其所掌握着的海洋集团公司管理权使用公司公款雇佣打手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手段在长达28年的时间里长期控制海洋集团公司,排除异己,打击、报复和迫害反对者,致使多名对其提意见的公司社员职工遭受其殴打致伤、致残、致死,多名社员职工被其强奸并遭到迫害,使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职工长期处于暴力和恐怖镇慑以及社员的所有者权益遭到严重侵害却喊冤无门之境地。 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28年来一直困扰着公司的广大社员股东,成为阻碍公司发展和股东合法权益实现的巨大障碍,但是因为许声富利用其控制公司权力在公司称王称霸而使问题不仅得不到解决,而且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严重。不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就不可能得以发展,甚至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亦无从得到保障。
因此,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海洋集团公司和全体社员股东迫在眉睫的大事。
3、朱立国领导下的“处置工作组”的犯罪逻辑及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与其密切配合的事实。
朱立国以玉环县委名义按照文革式方式非法成立“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是有其经济用意的,从词语搭配上看,“历史遗留问题”应该与“处理”搭配(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不应该与“处置”搭配(即“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朱立国、许声富等人将本来应该在词语上使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乱用为“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说明朱立国、许声富等人自一开始就已经蓄谋处置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资产(说得直接点就是洗劫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财产),而非处理上述三个海洋集团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成立之后,朱立国、许声富等人立即将“指导”历史遗留问题中的“指导”概念偷换为“实施”,从而使“指导”“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变成直接“实施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朱立国等人再将“历史遗留问题”变为“改制”,而再进一步将“改制”变为“处置资产”,而将“处置资产”又变为“贱卖资产”。
这样一来,朱立国等人就把“指导”海洋集团公司“处置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变成了直接“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这是中国自1980年代以来所有私有化者的惯用伎俩,这种逻辑就是典型的强盗逻辑,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强盗行为。我想请教朱立国及其领导下的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涉案人员的问题是:如果海洋集团公司是你们投资建设起来的,我要是采用这样毫无任何法律依据以及违背常识和天理的方式把你们的公司和资产卖掉,你们会作何反应?难道你们会让我强行把你们的公司资产卖掉然后把你们的公司注销掉?
在朱立国非法成立“处置工作组“进行上述侵害海洋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作为执法机关的玉环县公安局(朱立国曾是前任局长)在明知作为其直接领导和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的行为违背法律、常识和天理的情况下,依然听从朱立国的指挥、指使和安排,滥用警力和枪支武器对海洋集团公司依法召开社员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换届选举和办理董事会工作移交手续等公司内部管理活动进行干扰和破坏,密切配合朱立国利用“处置工作组”强行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并准备强行注销公司的侵权活动。而当其事情败露并遭到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45名社员代表和3810名社员的实名举报后,朱立国又滥用其所掌握着的党权、行政权、司法权(包括警察权、武器动用权等)对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王淑凤、牟俊杰、邹双凤等人进行非法逮捕和关押,滥用刑事程序对维权举报人进行疯狂打击、报复和迫害。在此过程中,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与玉环县公安局密切配合,积极为玉环县公安局出具逮捕证等法律文件,其所炮制的《起诉书》亦与玉环县公安局如出一辙,足见其滥用刑法工具打击、报复和迫害维权举报人的(涉嫌)犯罪合作机制和目的是昭然若揭的。
依照中央政策,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海洋集团公司的实名举报及时进行立案处理,而与此相反的是,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非但不对实名举报予以处理,反而对举报人甚至帮助举报人撰写举报信的本人进行刑事打击、报复和迫害。这种亵渎职务的涉嫌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是极其严重、极其恶劣的。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与玉环县公安局密切配合制造假案、冤案的另一个证据就是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完全不做调查、不依法查明情况(实际上情况和事实是显然的),在玉环县公安局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捏造事实,在玉环县公安局明显违背常理和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依然完全采信玉环县公安局所作的所谓“侦察”材料,这显然是其蓄意进行的涉嫌犯罪的行为。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在其《起诉书》中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捏造事实和证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1)、《起诉书》称:“2011年3月,玉环海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解决海洋集团公司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后玉环县委于2012年3月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指导海洋集团公司开展相关转制工作。”
显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认定2011年3月海洋集团公司董事会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解决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是合法的。并且,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还认定玉环县委2012年3月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也是合法的。这是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政策?还是明知故犯地将朱立国等人的权力凌驾于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央政策之上的肆意妄为?请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如前所述,玉环县委成立“处置工作组”和许声富董事会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一样都不具有合法性,并且这种做法和工作作风皆为文革式不讲法、不讲理的先搞乱再夺权的文革余孽。
(2)、《起诉书》称:“玉环县委于2012年3月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
上述玉环县委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许声富“代表”海洋集团公司董事会“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解决海洋集团公司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之要求。为何许声富的“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被朱立国改成了“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了呢?朱立国的目的何在?其法律依据又何在?请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合理的解释。
(3)、《起诉书》称:“玉环县委于2012年3月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指导海洋集团公司开展相关转制工作。”
我们即使假定玉环县委成立“处置工作组”是合法的,问题还在于:为什么“指导解决海洋集团公司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又变成了“指导海洋集团公司开展相关转制工作”?“处置工作组”如此偷换概念的用意何在?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又为何如此心领神会地为“处置工作组”(实际上是为其上司时任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辩护,其目的又是什么?
(4)、更加昭然若揭的事实是,《起诉书》竟称:“至2012年5、6月,处置工作组与海洋集团公司进行人员身份确认,核实登记曾在海洋集团公司工作过的职工达5100余名(其中健在3432名),并征求其对企业资产处置的意见。其中包括被告人王细林、陈庆长在内的99%以上的人员均要求对集团进行财务审计、评估,按条件量化后以现金方式分发到个人。”
显然,至此,“处置工作组”朱立国等人的侵权动机已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贱卖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资产,搞垮海洋集团公司。这就是朱立国等人所谓的“帮助”、“指导”、“改制”——朱立国等人从“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到“转制”再到“卖光和分光集体资产”三次概念偷换且从所谓“指导”到越俎代庖地强行实施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财产的勾当实际上只不过就是从遮遮掩掩到原形毕露的过程。朱立国等人利用“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这样模糊不清的概念的目的其实也只不过是为了混淆是非,蒙骗群众(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
(5)、为了进一步阐明朱立国等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我们需要对“转制”概念和中央关于“改制”工作的相关政策简要地予以说明。
“转制”即“转变企业制度”(主要是产权制度),又称“改制”(即“改革企业制度”,主要也指改革企业产权制度),其含义是将产权模糊、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的传统企业改革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显然,“转制”(“改制”)是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率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改革,而不是简单地把企业资产卖掉。中央在政策上支持传统企业“改制”,通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坚决反对打着“改制”名义把企业卖光、吃光、分光和赠送,严厉打击利用“改制”进行的贪腐犯罪。
海洋集团公司是1953年成立并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企业,每户社员股东的出资在社员证(实际上就是股权证)上有明确记载。因此,其产权是明晰的。公司自1954年到1984年连续召开过28届社员(代表)大会,设有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公司内部具备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现代企业一般特征的企业。只是因为自1984年以来这些制度遭到了许声富等人的破坏而导致公司陷于混乱之境地。因此,海洋集团公司当务之急的问题是恢复1984年以前的制度,还社员以所有者地位和权利,恢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而非将公司卖光、送光、吃光、分光。
(6)、《起诉书》称:“自2012年5、6月,处置小组与海洋集团进行人员身份确认,核实登记曾在海洋集团工作过的职工达5100余名(其中健在3432名),征求其对企业资产处置意见。”
众所周知,公司职工只是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是无权决定资产处置的。这就象你在家里请的保母是无权决定卖你家房子一样,完全是常识问题,“处置工作组”为什么要征求“曾在海洋集团公司工作过的职工”“对公司资产的处置意见”?请“处置工作组”拿出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也请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对支持朱立国等人的这种做法提供法律依据。
(7)、《起诉书》称:“包括王细林、陈庆长在内的99%以上的人员均要求对集团进行财务审计、评估,按条件量化后以现金方式分发到个人。”
这里的问题是:
①、投票结果表明,包括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在内的85%(包括后期被许声富收买的黄招顺在内有3811名社员支持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反对出售资产,按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统计健在社员4480名计算:3810/4480×100%=85.04%;朱立国与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的统计的健在社员3432这一数字是错误的,实际上很多社员因被许声富赶走而被迫到外地谋生而未被统计,只有许声富的人在海洋集团公司“上班”并支持朱立国、许声富和“处置工作组”贱卖资产)的社员股东是反对这一做法的。
②、本人的辩护人贾方义律师和郭乘希律师所做的调查表明,除许声富及其跟随者(约二三十人,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基本上都控制在这些人的手中)外其他社员100%是反对工作组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
③、据本人了解,王细林、陈庆长、王淑凤等社员股东是在“处置工作组”意见上签过字,但那是因为他们没有搞清楚,是被“处置工作组”欺骗而签的字。“处置工作组”在未解释清楚甚至采用欺骗手段取得社员股东签字的做法是“指导”还是犯罪?请朱立国与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为什么要这样做的合理解释。
据本人了解,海洋集团公司在2006年前(约在1994年起)就开始由许声富一人(而不是全体社员通过召开社员大会的法定程序)擅自非法决定并实施了所谓“改制”,其方法就是将海洋集团公司全体社员所有的108艘渔船、包括81个汽摩配件公司在内的115个全资子公司的集体资产进行“处置”(全部贱卖、赠送,剩下的承包)。此情况在2006年3月27日《经济日报》上进行过专版长篇报道。而至2006年许声富打着“改制”名义对海洋集团公司进行非法资产处置以来,社员开始表示激烈反对并联合起来上访、起诉。
本人曾在2007年就收到过郑根发等人举报的有关许声富在海洋集团公司所涉嫌的违法犯罪材料,后郑根法等人起诉许声富并取得过上级法院的支持,但郑等人被许声富收买而中途撤诉。此后,公司社员一直不断上访、起诉,直至本案时止社员坚持了长达六、七年的维护海洋集团公司集体权益的抗争。这说明保障海洋集团公司持续经营和公司发展、维护公司社员集体权益一直是广大社员股东的共同意愿。
《起诉书》中所支持的朱立国和王伟实际操纵下的“处置工作组”所做的社员“同意”签字显然并不代表五千多户社员绝大多数人的意志。 自2012年3月玉环县委派“处置工作组”(实际上是朱立国打着玉环县委名义私人进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之后,因“处置工作组”不仅不“指导”海洋集团公司正确、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反而任意侵犯、干扰、破坏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内部管理。
在2012年5月16日三千多名社员依法召开了社员大会,而就在此时,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却和许声富联手违背广大社员股东的意志另搞一套,非法强行进行贱卖公司集体资产和企图最终消灭公司等一系列的侵权活动。对此,《起诉书》不打自招地承认“到2012年5、6月,处置工作组与海洋集团公司进行人员身份确认,核实登记曾在海洋集团公司工作过的职工达5100余名(其中健在3432名),并征求其对企业资产处置的意见。其中包括王细林、陈庆长在内的99%以上的人员要求对集团进行财务审计、评估,按条件量化后以现金方式分发到个人。”
显然,这此事实表明:首先,“处置工作组”是与许声富相互勾结进行侵权活动的。因为,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在其《起诉书》的上述陈述中说“处置工作组与海洋集团公司进行人员身份确认”,此时所谓海洋集团公司就是许声富,而广大社员早已被许声富赶走,且从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行文中也不难发现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都是把海洋集团公司社员当作许声富和海洋集团公司的对立面的,反过来,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许声富及其海洋集团公司“官方”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一伙又是海洋集团公司广大社员的对立面。其次,社员股东中有3810名(占85%强)社员股东造成恢复公司正常经营,而“处置工作组”却要强行贱卖公司资产、消灭公司。这些事实实际上就是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违法犯罪的证据。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执法犯法地给无罪者定有罪、有罪者定无罪,以此来保护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所涉嫌的违法犯罪,本质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政治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公然挑战。如果这种挑战取得成功,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遭到严重否定,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中国梦就只是空谈。
(8)、《起诉书》称:“接着,处置工作组对海洋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初步公示,并着手推选海洋集团公司社员代表。”
这是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违背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意愿另搞一套的又一证据。据本人了解,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不仅对是否贱卖公司集体资产这一重大事项未依法召开社员大会通过充分酝酿、讨论、表决方式进行决定,而且对具体委托哪一个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事务所(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采用何种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等涉及社员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亦未通过社员股东充分酝酿、讨论和同意,实际上都是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打着“处置工作组”名义一手操办。现在的问题是,谁给了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这种权力?请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代表朱立国等人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另外,“处置工作组”有什么权利对属于他人的固定资产进行“初步公示”?而且海洋集团公司是否就只剩下固定资产了?其它的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到哪里去了?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何不进行评估和公示?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请为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和许声富等人辩护的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拿出法律依据。
(9)、《起诉书》称:“着手推选海洋集团公司代表”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假的。
因为,事实上,2012年5月16日,海洋集团公司就已经召开了社员大会,4480名健在的社员中就有3811社员(后黄招顺叛变到朱立国和许声富一边,还有3810名社员)投赞成票赞成公司持续经营(其他社员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上而未参加投票)。而朱立国、许声富等却另搞一套,直接指定朱立国和许声富的亲信强行违法和违背广大社员的意志充当所谓的“代表”,实际上根本就不代表海洋集团公司绝大多数社员股东的意志和合法权益。对此,也请为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和许声富等人辩护、打击依法进行公司正常管理活动的海洋集团公司3810名社员股东(被朱立国组织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杀鸡给猴看”的就是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六人)的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依据。
(10)、《起诉书》称:“2012年11月,被告人王细林及部分社员对资产公示和代表推选方案不满,遂与非海洋集团公司社员的被告人牟俊杰商议,企图赶走处置工作组。”
这也完全是违背事实的捏造。 事实上,早在2012年3月“处置工作组”成立之后不久,因“处置工作组”违背社员意志和社员的合法权益而引起了除许声富及其亲信(约二三十人)之外几乎全体社员的不满,广大社员绝大部分都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甚至一生献给了海洋集团公司,有近百人在海洋集团公司公差“讨海”中葬身大海,他们对海洋集团公司、尤其是民主大队甚至民主大队这个名字都有着极其深厚的感情。广大社员股东都对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的卖光、吃光、分光政策和指定所谓“代表”的方式极为不满。其原因就是朱立国等人的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海洋集团公司及其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广大社员股东的意愿,伤害了广大社员股东的感情。显然,《起诉书》在此处单独攻击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就是为了把“不满”的人限定到王细林、陈庆长等六名被朱立国“钦定”的打击、报复和迫害对象上,以示我们六人并不代表公司绝大多数社员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且企图以此种方式把3810名社员的行为剥离为我们六人的行为而便于实施刑律,同时也企图以此“说明”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是一个小圈子的“犯罪团伙”。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如此阴毒地炮制冤案不仅是严重犯罪,而且是极其邪恶的犯罪。
从时间上看,2012年3月朱立国成立“处置工作组”不久就引起了广大社员股东的不满,所以才有2012年5月16日召开社员大会,才有公司第29届董事会依法通过选举产生。
2012年5月16日公司社员大会召开后选出了45名社员代表,每位代表负责联系约80名社员,这些都是有证据的(联系人的名单和电话号码在我和各位代表手上都有)。
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社员股东一直采取召开社员大会等方式合法、合理、合情地与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理性抗争以维护公司及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10月初,王细林等代表找到牟俊杰,请其帮忙,牟即为王细林等董事会成员和社员代表写了有关事实材料,随即发到网上,后被中华新闻通讯网首席记者殷宗文看到,殷于2012年10月中下旬至2012年11月初到海洋集团公司进行了约二十天的采访。
2012年11月4日,殷宗文写了《海洋集团公司两个董事长后面的权力博弈》的通讯报道。王细林、牟俊杰等人与殷宗文商量后请我为其撰写一篇评论。我收到上述文章后即写了一篇题为《玉环的土皇帝,公司的南霸天——许声富》的评论文章与殷宗文的通讯报道一直发布到了中华新闻通讯网等网站上。
答辩人:何建明
2013年8月1日-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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