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好老师”

作者: 玩哲录 | 来源:发表于2018-09-11 10:54 被阅读1079次

    是人都有对生活幸福追求的权利,是人都有,对真善美一种理想状态的追求。哪一个人不希望自己的生活,能过得有崇高,有美感,有尊严,也有幸福感呢。

    对于老师的困境问题,比如收入太低,付出太多,回报太少的问题。怎么说呢,我们一方面当然要提倡老师的师德问题,但同时,老师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有生老病死,我们很多人不顾事实,总是强调老师的高尚性,但它的道德基础也是建立在人超越生物性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绝对不能说是这个人是老师了,就不能生儿育女了,就没有物质追求了,没有爱情追求了,也没有其它人的生物本能了。

    所以,社会不能只强调让老师付出,而不给予相应的回报,不能“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所以,才说这是个制度保障问题。如果老师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如果承认人是有理性的话,那他一定想其它办法来更好的生活,而道德在人性面前或人的生物本能生存权面前,它是无力的。人首先得解决生存问题,才能谈什么更好的美好的理想问题。

    另外,中国太大,区域不一样,确实有些地方的老师,已经变成了经济动物,比如经济发达的一些城市的某些学校的老师,我看网上反映的情况,很多人是亲身经历的,每到节假日,各种暗示收礼,而仅仅是某一个“节日”的收入,光礼金、购物卡、消费券什么的有近万元,有的达几万元,除此之外,还有各种礼品比如鲜花,水果,贵重的化妆品等其它形式的礼物。

    这很显然是一种腐败现象,按理说国家已经发了工资了,财政也已经投入了,国家的钱也是从小民身上的税收上来的,也相当于是小民或家长已经供养了他们,而他们还要与民争利,不知为耻,反以为荣。而家长为了自己的孩子,也陷入了腐败的漩涡,因为不送,真的给你难看。

    大人们日常工作为赚钱,也很累也很忙,动不动让你到学校谈心谈谈孩子的教育,其实就是教训家长不给好处的后果,哪个家长经得起这样的折腾,物价腾贵的年代,每请一天假,也相当于是家长就少了一天的收入,也少了为国家贡献一天的时间的税务,从大到小,从国家到小民方面,这都虚耗不起。

    问题出在哪里,一方面就是出在师德,另一方面,老师们可能觉得收入少而进行的商业活动。但是,国家财政已经给发了工资,而且这些工资也是根据社会各类民众的调查或平均收入状态下制定的,相比来说,已经大大的高于那些不如你们的民众的收入了。那么,如果老师们还觉得少,就要走正常的途径,那要向国家反映情况,让国家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把手伸向家长。

    当然了,这些极少数的无德老师也是势利眼,他是不敢向上峰反映情况要求加工资的,因为上面一句话,就把他的脸给打了,对于上峰而且他只能忍气吞声,万一一不小心把饭碗给砸了怎么办?

    于是,他就动了歪点子了,你上面的人欺负我,我没办法,那我还是向不如自己的人要权力吧,把自己的满意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向下游寻找,于是他就手伸向了更弱势的家长,而家长迫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只能降低自己的尊严,还要压抑自己的人性或人格,“为了生存,像一条狗一样,屈眉仰息”,向强权屈从了。

    长此以往,彼此合作,达到一种完美的供求关系式的经济行为,也可以说是,是互相腐败,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于是也就是很多很多腐败了。

    而国家对这类事情,也有规定,比如早就有了《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及开学前后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严禁教师在教师节期间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检察官饶明党说,“学生家长为表达谢意给老师送礼,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送礼跟“利益”扯上了关系或者是违背了一定“度”的约束,那么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行贿罪。”

    学生家长的送礼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可以从两方面认定:一是从送礼人的主观意愿来看,如果送礼者送礼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要求老师让自己的孩子当干部等,则可能构成犯罪;如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二是从送礼的数额来看,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行贿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行贿罪。

    律师默立指出,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饶明党检察官表示,老师是否构成受贿罪,最关键是要看其受贿行为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像老师平时多关爱送过礼的学生、擅自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使其成绩有助于出国深造、分班将学生调到重点班、帮助不合格的学生顺利通过入学考试进入学校等等,这些都算是老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通常可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主动的受贿,我们可把它称为索贿,这种行为不需要老师“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一种是被动的受贿,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表现为非法收受财物,其中“非法”的含义既包括违反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包括违反学校的对于师德的规定。第二个要件是该教师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想法,或是实际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针对有些老师每次都是收取多位家长轻薄的“礼”的行为,饶检察官表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如果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所以说,如果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严格来说,比如超过五千元,这里面这种行为是一种犯罪了,如果要严格起来,从这方面来说,家长和老师,都犯罪了,一个是收,一个是送。法律已经有了,那就要加大宣传,必须通知到学校,家庭,和孩子,对他们都要讲清楚,送礼可耻,甚至是犯罪!

    这样一来,还真的有人敢主动的向学生或家长暗示送礼吗?这些现象,是一种经济的趋利行为,也早就和师德什么的无关了。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呢?

    因为对一些极少数老师来说,他也有原罪,之所以他能进行教书,他也是花了大价钱才进入这个系统的,比如向某领导走后门。当然这是少数,但这些少数份子本身也不纯粹,也很自然的把教育当成了生意,因为他花了钱,哪总要把花的钱尽快的赚回来吧,那如何赚呢?

    于是向学生向家长向社会,他要和校外的培训机构勾结,平时收礼不说,还要让孩子们去参加他入股公司的培训班,他可以更容易的分成,提取佣金。其实,学校,老师,家长,和孩子,已经形成了一种完美的供养系统。

    某少数的老师,平时上课,业余兼职,还开公司,形成了一套经济利益链条,和所谓的”全方位,定制化,一条龙“的服务,谁也跑不了,全通吃了。这本身和老师的师德也越来越远,但没办法,这就是现实问题,其实也是一种犯罪问题。所以,极少数,老师、导师有时也被称为老板,这也是一种事实的反映。

    咱们说的都是一些极少数老师,但是别忘了,人是生活在真实的环境中的,当这些极少数老师发达了,混成人上人了,其它正直的善良的老师会怎么想,他们越来越多的会不会模仿这种致富的经验,于是人们才感叹,好老师确实是越来越少了,因为环境迫使好老师也做不成好老师了,“劣币驱逐了良币”。

    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学生从小心理也受到了影响,他也觉得自己是花钱上学而已,试想大家都是这样的心态,学生长大了,他会感激老师吗?当然他只会感激好老师,而不是感激所有的老师,因为好老师太少了,他最后可能也不太会再感恩老师了,少数的好老师是弥补不了多数的坏老师对他的伤害的,因为他觉得自己被利用了,更多的人恐怕对除了那少数值得他感谢的好老师之外的老师的一种鄙视吧。

    因此,我们当然要赞扬“好老师”的敬业付出的精神,但更需要用制度用法律用财富用钱用各种正大光明的手段,来保护已经不多的“好老师”,这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因为他们已经不多了。或者说,再不采取点什么行动的话,好老师可能也会很快消失的。

    只有这样,才能扭转社会风气的败坏下去,并造成良好的“风气”的好转,否则这些好老师也将越来越少,因为国家可以提高工资,但同时要斩断这些各种利益之手,也必须打击制止和禁止这种风气的形成,也必须用严厉手段来制止收礼等这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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