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兄弟的爱
兄弟的爱是构成各种爱的最基本的爱。是互相间平等的爱。然而,对无助者的爱,对穷人和陌生人的爱,是兄弟之爱的开端。
3.2 母爱
母爱的一个重要补充。对孩子生存的肯定有两方面:一是对保护孩子生存和成长来说绝对必要的的关心和责任;另一方面比单纯的保护更进一步,是灌输给孩子爱生命的态度,使孩子感到活着是美好的,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活在这个地球上就是很美好。
母亲对生活的爱像忧虑一样会感染孩子。
母爱真正伟大之处似乎并不在于母亲对婴儿的爱,而在于对成长着的孩子的爱。母爱的本质在于关心孩子的成长,而这便意味着想让孩子离开她。它与性爱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在爱中,原本分离的两个人融为一体。在母爱中,原本融为一体的两个人分离了。母亲不仅必须容忍而且必须希望并支持孩子离开她。只有到了这一阶段,母爱才成为如此困难的事情。这是很多母亲很难做到的,慈爱的母亲的责任是承担分离的愿望,并且在分离后继续慈爱。
3.3 性爱
性爱是对与另一异性的完全融合、结合一体的渴望。从其本性来说,它是排他的,不具有一般特性的爱。他也许是所有形式的爱之中最靠不住的。
性欲旨在结合,绝不仅指肉欲和解脱痛苦的紧张状态。但性欲可能被孤独引起的焦虑、征服或被征服的愿望、虚荣心、伤害欲甚至毁灭欲激发,正如它能够被爱激发一样。性欲似乎很容易与各种强烈地情感(爱是其中之一)相混淆,并被其激发。
爱本质上应试一种意志行为,是用自己的生命完全承诺另一个生命的决心。当代很多人,只是看到,爱是一种自发的情感产物,是突然被一种不可抑制的情感所俘虏的产物。
人们没有看到性爱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意志。爱上某人不只是一种强烈情感,还是一种决定、一种判断、一种承诺。如果爱仅是一种感情,便没有那种永远互爱的诺言的基础。感情可生可灭。
认为性爱完全是个人的吸引,是两个特定的人之间的特殊吸引的观点,和认为性爱就是一种意愿行为的观点,都是正确的,或者可以更确切地说,真理既非此也非彼。因此,人们认为一旦出现裂痕就应分道扬镳的观点,就如同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除关系的观点一样错误。
3.4 自爱
如果说我对邻人的爱是一种美德,那么,爱自己也一定是一种美德,而不是罪恶,因为我也是人的存在。没有任何不包括我自己的关于人的概念。
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幸福、成长、自由的肯定来源于人们爱的能力,即来源于爱护、尊重、责任和了解。倘若一个人能够卓有成效地爱,他也会爱自己;倘若他仅能爱其他人,他便根本不会爱。
梅斯特艾克哈特的概括:如果你爱自己,你也就会像爱自己那样爱每一个人,只要你爱自己多过爱他人,你便不会真正地爱自己。
3.5 对上帝的爱
在西方宗教体系中,对上帝的爱,实质上与相信上帝及其存在、相信上帝的公正、相信上帝的爱是一回事。对上帝的爱,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经验。在东方宗教以及神秘主义中,对神的爱是对同一的一种强烈的感情体验,与生活的每一行为(这种爱的表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把父母之爱与上帝之爱做一个重要的类比。孩子一开始依附于母亲,把她当成“一切存在的基础”。他感到懦弱无助,需要包容一切的母爱。以后他又转向父亲,把父亲当成新的情感中心,父亲是其思想和行为的指导原则;在此阶段,他需要获得父亲的表扬,避免使父亲感到不悦;在完全成熟阶段,他摆脱了作为保护和支配力量的父母形象,他在自己心里树立了母性和父性的原则。他成了自己的母亲、自己的父亲,他就是父母。在人类历史上,我们看见,也能预期,同样的发展过程:从起初无助地依附母亲般的神,到顺从地依附父亲般的神,再到成熟阶段,此时上帝不再是一种外在力量,人们已把正义与爱的原则合并到自己的心里,任何上帝合而为一;最后发展到人类仅仅在富于想象的象征意义上谈到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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