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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电子发票 有关要点-【交通部2017年第66号】

通行费电子发票 有关要点-【交通部2017年第66号】

作者: 现在好胖 | 来源:发表于2018-01-25 19:28 被阅读0次

            近日,交通运输部和国税总局一起出台了该公告。在该公告出台以前,公路通行费发票都是开具纸质票据,效率慢,影响服务水平。

            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开具流程

            1.办理ETC卡或者用户卡。目前绝大多数的车主都已经拥有ETC卡,所以该政策比较容易推行。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登录发票服务平台www.txffp.com(票根网)或者“票根”APP进行注册,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即开票的购买方)。如需变更,在充值或者交易前变更。

            3.绑定ETC卡或者用户卡。发票服务平台账户和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4.发票开具。进入发票服务平台,选择需要开具的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开具规定

    (一)发票种类

            1.(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三字,税率有税率或者征收率。(可抵扣)

            2.(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没有标识“通行费”三字,税率栏次“不征税”。(不可抵扣)

    (二)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可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公路经营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果纳税人走的是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但是在经营性收费公路出口收费,那么就认为是全程是经营公路,取得征税发票,可以抵扣。也就是,比如上海南收费站对应的是经营性公路,上海西对应的是政府还贷公路,那么走相同的路线从不同的出口收费,取得的发票大不相同。那么取得的进项也就有差别了。

    (三)预付费客户,充值后索取发票和实际通行后索取发票区别。

            充值后客户索取发票,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均不得再向其开具发票

            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待实际发生同性费用后,可以开具发票。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可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公路经营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即第二条)

    (四)现金缴纳通行费用的,暂按原有方式索取票据。

    (五)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取得发票;也可以在充值实时登录平台取得发票。(充值 和 实际通行,取得发票的时间不一致)


    其他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自开具之日起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勾选,可申报抵扣。(这里的符合规定指的是征税发票)。

            2.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时填写在附表二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票样

    通行费电子发票 有关要点-【交通部2017年第66号】

    小结

    (一)两种情形可以取得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和取得时间差别

            1.预充值后实时索取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2.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后,10个自然日后申请开具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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