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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有效吗?

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有效吗?

作者: 我是一秒1943 | 来源:发表于2023-12-28 06:40 被阅读0次

陈某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2008年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到2009年6月,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1000元。

订立劳动合同时,陈某表示不愿意上社会保险,能否将公司应缴纳的相应社保费直接支付给其本人。

公司也考虑到一部分员工经济困难,不想参保,希望直接获得货币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同意将应付的社保费223元,折现为200元,每月连同工资一起支付给陈某。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做了明确约定,公司还要求陈某签署了保证书,保证不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9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陈某将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陈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6月到200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认为,试用期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合同事先就有规定的,陈某转正以后,公司每月都支付了200元的社会保险费用,陈某现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合理的。

陈某不同意,于2009年8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从2008年6月到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陈某补缴从2008年6月到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陈某应将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返还给公司。

【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其不因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而被排除或免除。

本案中,虽然双方对不办理社会保险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社保费用达成了协议,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

另外,由于陈某已经按月领取的社会保险费是基于双方的无效约定获得的,因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陈某应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公司,故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将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返还公司。

【个人观点】

坐标佛山,见过身边的几起劳动仲裁,员工起诉企业没有为其购买社保,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结果败诉。

劳动者败诉的原因是,企业以补贴的形式在工资条体现了社保补贴,并且员工入职企业时签有不购买社会保险的协议。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周丽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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