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了一个执行案件,阅卷的时候发现诉讼保全还有几天到期了。
诉讼保全冻结了应收账款,首次执行时法院下了提取裁定,但是次债务人提出还没有结算,也就是没有到期,关键这次保全是首冻结。
我赶紧给客户联系,问是否续行保全?
客户:之前的律师和法官联系了,法官说不用续保,提取裁定会一直有效。
我:建议还是申请续保,不然以后就谁是首封要扯皮,毕竟首封债权人先实现债权,这太重要了。
并且,我们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后续争议太大了,各种扯皮。于是赶紧写了续保申请,给法官联系,不出所料,法官还是说不用续保了。
但是我说了如下理由: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也就是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次债务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冻结。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被执行人的收入是可以提取的,但债权不是收入,对于债权的执行,人民法院在冻结后,应该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不管是提取裁定还是履行通知书,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实际上就没有发生效力,更何况提取裁定不适用于应收账款。如果不继续冻结的话,之前的冻结到期后,就失去了冻结效力,其他法院的轮候冻结就会成为首冻结。
最后,为了稳妥起见,法院收了申请,继续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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