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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讲稿(三)

独立保函讲稿(三)

作者: 小明明mm | 来源:发表于2020-11-28 00:37 被阅读0次

    三、 独立保函最高院指导案例

    这讲独立保函的具体规则之前,我们先介绍一下最高院今年2月份发布的109号指导案例。2010年最高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且规定了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从最高院的官网上可以看到,从2010年到现在,最高院一共发布了大概一百来个指导案例,平均一年十个左右。所以指导案例对各级法院的指导效力还是很强的。

    这是一个中国企业承揽国际工程建设的项目。工程建设是在2010年,发生纠纷开始提起诉讼是从2012年开始,其间经理了一审、二审、最高院再审一直到2017年底最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在今年2月份作为指导案例发布。其中一审二审都认定保函受益人构成欺诈,判决作为工程承包方的中国企业胜诉,但发包方也就是境外业主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这次是最高院把整个案子反过来了,判决外方赢。

    这个案子还是比较有戏剧性。

    项目背景:

    业主方是位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圣何塞市的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方置业公司在圣何塞市开发建设三栋各十四层楼高的综合商住楼。工程的承包方是: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外经集团公司,施工方:安徽外经建设中美洲有限公司,简称外经中美洲公司。在工程的施工阶段,外经建设集团公司向中国的建行安徽省分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保证事项为哥斯达黎加湖畔华府项目。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安徽外经建公司在施工阶段向业主东方置业公司出具了施工保函,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材料的耐受性等。在这个业务项下至少存在二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基础法律关系就是工程业主方和工程承包方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第二层是保函法律关系,因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原因,银行向业主方东方置业公司开立了独立保函。因为保函受益人是境外主体,建行安徽省分行并没有直接向受益人开具保函,而是以哥斯达黎加银行作为转开行,开立编号为051225的履约保函,担保人为建行安徽省分行,委托人为外经集团公司,受益人当然是业主方东方置业公司。保函有效期从2010年5月28日,至2012年2月12日。

    同时建行安徽省分行向哥斯达黎加银行开具编号为34147020000289的反担保函,承诺自收到哥斯达黎加银行通知后二十日内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两份保函说明都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必须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反担保函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随时要求支付的”,并约定“遵守国际商会出版的458号《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双方发生纠纷:

    双方因履行《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东方置业公司拖欠外经建设公司已完成施工量的工程款。在保函快到期的时候,也就是在2012年2月7日,外经建设公司在哥斯达黎加当地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认为东方置业公司拖欠应支付之已完成施工量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解除合同并裁决东方置业公司赔偿损失。东方置业公司则认为外经建公司施工质量有问题,向哥斯达黎加银行提交索赔声明、违约通知书、违约声明、《项目工程检验报告》等保函兑付文件,要求执行保函。2月8日哥斯达黎加银行向建行安徽省分行发出电文,称东方置业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支付G051225号银行保函项下2008000美元的款项,哥斯达黎加银行向建行安徽省分行发出电文,要求建行安徽省分行须于2012年2月16日前支付上述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施工方的中国企业外经建设公司是很被动的。一方面要向东方置业公司索要工程款,另一方面还要阻止东方置业公司获得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外经建设公司首先在哥斯达黎加向当地法院申请止付禁令,禁止哥斯达黎加银行向外经建设公司支付保函款项。同时,外经建设公司还要向保函开立地建行安徽省分行的合肥中院提起止付令,通过中国法院禁止的止付令禁止建行安徽省分行向哥斯达黎加银行偿付保函款项。同时提起保函欺诈诉讼。

    哥斯达黎加当地法院对保函的止付禁令,在3月6日解除了止付禁令,3月21日,哥斯达黎加银行向东方置业公司支付了G051225号保函项下款项。

    保函索偿纠纷:结果在保函有效期内,发生索赔,东方置业公司业主方索赔的依据就是项目监理人员出具《项目工程检验报告》,该报告认定了施工项目存在“施工不良”“品质低劣”且需要修改或修理的情形。

    基础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在哥斯达黎加就《施工合同》在哥斯达黎加提起仲裁程序:2012年2月7日,外经中美洲公司以东方置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哥斯达黎加建筑师和工程师联合协会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仲裁请求,认为东方置业公司拖欠应支付之已完成施工量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解除合同并裁决东方置业公司赔偿损失。2013年7月9日,哥斯达黎加建筑师和工程师联合协会做出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认定东方置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并裁决终止《施工合同》,东方置业公司向外经中美洲公司支付1号至18号工程进度款共计800058.45美元及利息;第19号工程因未获得开发商验收,相关工程款请求未予支持;因G051225号保函项下款项已经支付,不支持外经中美洲公司退还保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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