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雪莱的时代,有如拉勃莱的时代一样,男子极难把愿欲、自由不羁的情操,和那永久的结合——婚姻——融和一起。雪莱曾写过:“法律自命能统御情欲底不规则的动作:它以为能令我们的意志抑制我们天性中不由自主的感情。然而,爱情必然跟踪着魅惑与美貌的感觉;它受着阻抑时便死灭了;爱情真正的原素只是自由。它与服从、嫉妒、恐惧,都是不两立的。它是最精纯的最完满的。沉浸在爱情中的人,是在互相信赖的而且毫无保留的平等中生活着的。”
一百年后,萧伯讷(Bernard Shaw,萧伯纳)重新提起这问题时说,如果结婚是女子所愿欲的,男子却是勉强忍受的。他的《邓·璜》(Don Juan, 《唐·璜》)说:“我对女人们倾诉的话,虽然受人一致指责,但却造成了我的妇孺皆知的声名。只是她们永远回答说,如果我进行恋爱的方式是体面的,她们可以接受。我推敲为何要有这种限制,结果我懂得:如果她有财产,我应当接受,如果她没有,应当把我的贡献给她,也应当欢喜她交往的人及其谈吐,直到我老死,而且对于一切别的女人都不得正眼觑视。我始终爽直地回答,说我一些也不希望如此,如果女人的智慧并不和我的相等或不比我的更高,那么她的谈吐会使我厌烦,她交往的人或竟令我不堪忍受,我亦不能预先担保我一星期后的情操,更不必说终生了,我的提议和这些问题毫无关系,只凭着我趋向女性的天然冲动而已。”
由此可见反对结婚的人的中心论据,是因为此种制度之目的,在于把本性易于消灭的情绪加以固定。固然,肉体的爱是和饥渴同样的天然本能,但爱之恒久性并非本能啊。如果,对于某一般人,肉欲必需要变化,那么,为何要有约束终生的誓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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