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市市民,因棚户区改造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5月,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补偿安置,且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拆迁单位趁小李一家外出时直接带人强拆了小李家的房子。小李十分痛恨拆迁单位的暴力强拆,遂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小李向某中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受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接下来小李打算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可是小李在起诉时却犯了难,房子被拆了,也不能申请鉴定,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法在案号为(2019)最高法行申8132、8135、8137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作出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一定不能低于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因此小李能获得的补偿应当至少不能少于:一、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搬迁费,三、临时安置的补偿,四、经营性房屋还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五、奖励和补助。这里小编提示大家,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是因小李未获得补偿安置,所以小李仍然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其进行安置。此外,若此次强拆造成了房屋内物品的损失,小李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该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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