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新闻感到异常的凝重。。。
多年来我原来一直游走在犯罪的边缘!
以后我再也不逗比了,
再也不逗别人笑了!
大家怎么看呢?
听说过邻居之间吵架导致对方病发猝死赔偿的案例,但是邻居之间因为开玩笑导致对方病发的事迹却鲜有耳闻。然而近日,“开玩笑把邻居笑死,赔偿6万元”的案例却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吸引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左右,贵州省遵义县的年轻小伙周某到家附近的小卖部购买商品时,遇到了自己的邻居苟某,由于两人年龄相仿,平日里关系也不错,便在小卖部的门口互相聊了起来。期间互开玩笑,彼此气氛相当融洽,不时传来二人哈哈大笑的声音。然而正在二人乐得不知所以之际,邻居苟某却忽然之间变了脸色,一下子摔倒在了地上。周某起初以为苟某在开玩笑,还让苟某“不要装”,但倒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周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而且气若游丝。年纪轻轻的周某一下子慌了,扭头跑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
事发之后,苟某的家人了解到在苟某发病之前曾和邻居周某开玩笑打闹,苟某的家人随即便找到周某进行理论,指责周某没有第一时间对苟某进行救治。然而面对对方的指责,周某不仅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倒态度还十分蛮横。无奈之下,苟某的家人报了警。
警方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
警方向遵义县检察院申请对周某某逮捕时遭遇“卡壳”。检方认为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不予批捕。
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最近,终于达成了由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前排网友:
@用户5599280702:开玩笑者应该负全责,见人倒地上居然逃跑而不是救人。而且两人还是认识的。不说是朋友了,路人甲见到有人倒地都会叫120,这个人实在是太没责任心了,太令人心寒了。
@惹祸的脑子:我认为他赔偿钱是因为他当时没有施救,而是跑了,这个是重要原因,笑话是其次的,见死不救应该赔偿,讲笑话的责任就算了。
@魔万千:这回真的笑死人了,以后跟人开玩笑要先问一句:你有心脏病不?
此案一出后,网友、警方、检察院等对周某是否构成犯罪持不同观点。
网友:邻里之间互相帮助是应该的,而对于拨打120一事明明能为而不为,更是直接导致了苟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该给予刑事惩罚。
警方: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作为邻居,周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遵义县检察院: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来了,笑死人到底够不够成犯罪呢?
根据报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曾认为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是周某“见死不救”。事实上,这个说法不够严谨,可能是在媒体报道过程中发生的以讹传讹。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的他人死亡。周某在和苟某玩闹的时候,不知道苟某有冠心病,也不可能预见自己推搡嬉笑的行为会导致苟某死亡,其行为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周某明知苟某有冠心病还开玩笑刺激,那么就如警方所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见死不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只有不作为犯罪,才会有救助义务的,如果当事人有救助义务但是没有救助的,是不作为犯罪,过失犯罪是没有救助义务的。“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有四个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比如宪法和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刑法也要求履行这种义务,否则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履行扶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即是不作为犯;第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比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行为人在业余时间则至多只能说是违反了道德义务。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般以某种特定身份为前提,具备此种特定身份者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第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义务。如某人自愿受雇于他人当保姆,则其负有看护好雇主家孩子的义务,若其不负责任致孩子发生意外而伤亡,则需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第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侵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如甲带邻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但若甲为路人的话,见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所以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周某和苟某之间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周某发现苟某情况不对时,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其置之不顾的行为虽不道德,但不违法。本案苟某的死亡对于周某来说完全是意外,但是苟某患有冠心病,小周的开玩笑等行为的确是诱使苟某病发的原因之一,如果没有周某的玩笑和推搡,苟某不会突发冠心病,当场死亡。周某的行为与苟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周某需承担与之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件看似“奇葩”的赔偿案例其实并不“奇葩”,它的发生也正好给我们提了个醒,出了事并不怕,出了事之后就要勇于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你想要跑,只会让事情更糟,你再能跑,也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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