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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程序及救济

变更、追加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程序及救济

作者: 288fa60b7cfe | 来源:发表于2017-12-06 13:52 被阅读2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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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案件中,应该如何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被申请变更、追加的当事人如何救济。本文将对变更、追加程序进行归纳。
    一、申请、追加的程序
    申请人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首先,由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证据主要包括符合法定可以变更、追加当事人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其次,执行法院一般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审查并公开听证后作出裁定。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或驳回裁定的救济
    1、以下六种情形,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被执行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
    2)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
    3)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4)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
    5)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6)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2、除上述六种情形外,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王蔚律师提示:
    1、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的规定办理。
    2、申请复议期间以及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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