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可以做出一个确定的判断时,证据就是充分的。希望、假定或是假装一个判断是正确的,并不构成确定性。当没有一个好的理由去怀疑、没有争执的基础时,就存在确定性。例如,刑事审判的定罪标准是:“毫无疑问是有罪的。”确定性是一个很难满足的标准,特别是在有争议的议题中,所以你一般不得不接受一个较温和的标准。
2.如果很难达到确定性,如果议题的一个观点已经被证明很大的可能性,那证据就是充分的。这意味着这个观点显然比任何互相竞争的观点更合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这个标准被表述为:“证据优势”。当然,论证合理性完全不同于单纯的主张合理,而且,在任何一个观点能被确认为最合理的之前,必须先找出并评估所有可能的观点。
3.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必须认为证据是不充分的。换句话说,如果证据并没有显示出比其他竞争观点更合理,唯一的谨慎行动方法就是保留判断直到获得充分的证据。这种克制可能非常难,特别是当你想要某个的观点被证明是优越的时候,但是克制是批评性思考者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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