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叶罚
编辑:叶罚
分享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拓展法律思维。今天是我连续早起49天,也是我分享法律知识的第6天。
春节临近,家人朋友的聚会异常热闹。老家有无酒不成席的习俗,聚餐时多喝几杯在所难免。在这里善意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酒后千万不要开车!
还记得那位有极强模仿力和口技功夫的藏族笑星洛桑·尼玛,就是在和朋友喝酒后,醉酒驾车致死。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该意外事故的某些细节,那就是在酒席过程中,其他共饮者对洛桑极力劝酒,并且事后也没有极力劝阻洛桑开车,最后诱发事故的发生。我们在惋惜洛桑英年早逝的同时,也要极力避免因劝酒导致悲剧的再次上演。
一、共同饮酒是什么行为
共同饮酒的行为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行为。通常而言,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
二、极力劝酒行为的定性
虽然原则上共同饮酒的情谊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不排除共同饮酒行为引发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构成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共饮者基于过错违反前述义务时,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也就是说当某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故意极力劝酒,致使某某醉酒驾车并导致事故发生。故意实施积极的劝酒行为构成加害行为,劝酒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小结
在网络、电视等媒体上都能看到某某因劝酒导致事故赔偿多少多少钱的新闻,很多人认为这是喝酒者自己的行为,不管其他共饮者的事。此类说法众说纷纭。个人认为这类事情的核心问题是极力劝酒行为满足什么条件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劝酒者实施的劝酒行为满足下列条件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劝酒者实施了劝酒行为;(二)被劝酒者酒后驾车进而导致交通事故;(三)劝酒行为与酒后驾车及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劝酒者主观上有过错即明知道被劝酒者已经不能再喝却仍然极力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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