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例会时,针对渠道开展工作的方案产生了激烈的立场争论。
自诩见过了无数商业模式,成功的失败的,各行各业的,也算能论道一二的人。
表述了很多自己见过的成功案例,但是郭律的一番话颠覆了我对营销方案的理解,才知道过往以为的经验也不一定是经验,重新对法律服务有一个定义。
商品应该回归商品的价值 无论买送,都你们产生其应有的价值。
法律服务具有特殊性,先有专业支撑,服务支撑的同时购买行为才有意义,不能一味追求销量而设计,反而失去了本意。
不能为了捆绑利益而销售,只有足够认清这一点事实才有办法让长时间下来的每一个决策有个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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