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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10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10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3-10 06:54 被阅读0次

问题1:企业补交去年印花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等,如何做账?

解答:

不用说,罚款与滞纳金都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因此在实际缴纳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即可,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做纳税调增。

对于补缴的印花税,有人说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而追补扣除的前提是:“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虽然缴纳的印花税是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以前年度并没有“实际发生”:1、会计上并没有预提并计入以前年度的损益;2、以前年度并没有实际缴纳(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缴纳也可以视为上年度实际缴纳)。

因此,补缴以前年度的印花税,根本就不能满足“追补扣除”的条件。

对于补缴去年的印花税,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在上年度扣除

在上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补缴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直接申报扣除。

会计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金额较为重大的,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追溯调整,并且重新编制上年度的财报,并向税务局申请更正四季度财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更正过的财报。

对于金额不是重大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直接计入在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可以在上年汇算中扣除,但是做好台账登记,要注意下一年度避免重复扣除。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按照规定不需要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可。同样可以在上年度汇算中扣除,也是做好台账登记,要注意下一年度避免重复扣除。

二、在补缴当年扣除

如果补缴的时间已经是5月31日之后的,就不满足在上年度税前扣除的条件了。但是,缴纳的印花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就只能在实际缴纳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依然需要分为两种情况,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金额重大才进行追溯调整,其余的情况下直接计入当年损益就行了。

问题2:现有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固定资产需要定期进行盘点的要求了?那么实际中不盘点也可以了?

解答:

会计准则规定是会计处理的问题,也就是规定你怎么做会计分录的问题。

而固定资产盘存,则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或者说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范畴。

会计准则怎么能来规定是否进行资产盘存的事情呢?——这叫职责分工。

盘存的事情归谁管理呢?——基本的制度有如下几个:

1、《企业财务通则》;

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4、《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

企业一般都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企业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控制)等,其中就应该包括对资产盘存在内的资产管理制度以及流程等。

会计人员,要想从核算人员走向财务管理人员,就需要认真学习并掌握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并结合企业实际灵活应用。

否则,如果仅仅是盯着会计准则,永远只能是会计人员,而不是财务人员。

问题3:如果将审计费用计入当期产品制造成本处理会对当期财务信息造成什么影响?

解答:

审计费用,本来应该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产品制造成本就是资本化,对于财务信息的影响主要体现为:

1、企业产品成本不真实,缺乏可比性;

2、企业产品如果当期没有售出,会造成存货虚高,同时虚增利润。

问题4:我们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需要报送辅助账汇总表吗?

解答: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

因此,贵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再需要报送辅助账汇总表。

问题5:查账征收年度能否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亏损?

我公司是一家零售批发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2020年转为查账征收。请问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弥补2019年度的亏损?

解答:

不能在查账征收年度税前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

税务局之所以要给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就是因为企业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等。核定征收时,税务局不可能给企业核定为亏损,因此提问者口中的“亏损”,应该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而不是税务认可的“亏损”。

查账征收时,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亏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结转和弥补直接涉及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在核定征收的状态下,不存在税法认可的“亏损”,因此在转为查账征收时,也就不存在需要弥补核定征收时的“亏损”问题。

问题6: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解答: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题7:销售商品收到预付款,发票已开,但没有实际发货,是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2020年12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购买商品的250万元预付款,根据乙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没有发货。甲公司在12月就此笔业务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是否同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甲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但商品未发出,应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问题8:缴纳的物业费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对于物业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情况,分别确定:

1、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12月31日开具下年度一季度的物业费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12月31日,而不管是否实际收到费用。

2、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比如:业主(承租户)与物业公司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的收款为提供服务,然后每个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收取物管费,则每季度最末一月25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如果双方未签订合同的,由于服务每天都在发生,则每天都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通常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因此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物管费,则需要按期申报纳税。

问题9:企业购进安全环保设备只能是当年使用才能抵所得税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因此,如果是购进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在实务中,企业有可能在购进的当年因为申报的时候疏忽大意,而忘记了在购进当年申报抵免的,属于申报错误,应通过更正申报的形式追溯到购进年度进行抵免,抵免不足的再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不能直接在发现错误的年度直接申请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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