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加油发票,公司抬头的,需要填税号吗?专票上单位数量未写,是否合规?工资条上哪些条项目可以税前扣除?生产企业简并税率后应如何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有何惩罚措施?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小伙伴们是不是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答案~
1.现在加油发票,公司抬头的,需要填税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经向有关部门核实,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专票上单位数量未写,是否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工资条上哪些条项目可以税前扣除?
首先,我们来看看哪些是需要计征个税的~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条款中有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个税如何缴纳呢?根据相关规定: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里的3500元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个税起征点,适用于中国国籍,外籍人员起征点为4800元。
工资条上体现的以下我三个项目可以税前扣除:
1、三险一金。①三险也就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②公积金的话,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一点需要注意,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需要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年金:根据有关政策,个人缴纳年金的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从当期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公益性捐赠:个人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4.生产企业简并税率后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税率为11%。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规定,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其适用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由13%调整为11%。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应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5.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有何惩罚措施?
扣缴义务人责任的类型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是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承担的补偿性法律后果。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应解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责任,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但是又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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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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