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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小三获赠房产和豪车?无效!原配可追回

婚外情,小三获赠房产和豪车?无效!原配可追回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4-03 16:54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以此为鉴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搞第三者、婚外情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更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

夫妻共同生活,除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诚的义务,与第三者搞婚外情,将财物赠送给第三者,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配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追回所赠财物。

搞婚外情是见不得光的行为,第三者插足别人家庭,最终一定会落得人财两空。同时,出现配偶出轨,千万不要只会哭闹上吊,忙着离婚,而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属于自己的财物,这才是处理这些事情应做的第一步。当然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惩治不忠实配偶的制度,在财物从第三者处追回后,完全可以再祭出这些杀手锏,放出大招好好惩治一下出轨者。

二、主要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三、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陆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陆某与被告李女相识,之后发展为非法男女关系持续至今,二人于2015年1月24日生下一子。在两被告非法交往期间,被告陆某先后赠与被告李女苏E××二手车一辆以及登记在其名下苏州高新区浅湾雅苑14幢902室房屋一套。原告认为,被告陆某赠与被告李女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被告陆某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李女,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亦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陆某对被告李女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具体是指赠与购买捷豹牌苏E××车辆钱款235000元以及赠与购买苏州高新区浅湾雅苑14幢902室房屋首付款265000元、支付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18439元以及装修费用112770元的行为);2、判令被告李女返还原告购车款235000元;3、判令被告李女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265000元、支付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18439元以及装修费用11277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女承担。

被告陆某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实际上赠与李女的钱款远不止原告主张的范围。被告李女辩称,本案中不存在赠与行为,陆某支付购车款235000元不是赠与,235000元是其在陆某处工作,陆某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故原告要求返还购车款235000元于法无据;关于涉案房屋中涉及的钱款,李女曾经借给陆某225000元(并出具了由陆某所签的欠条一张),房屋首付款是陆某向其归还借款后李女自行支付的,契税等费用也是李女自行支付的;关于原告主张的陆某与李女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系陆某支付的二人所育儿子的抚养费、生活费等费用。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陆某于2015年9月5日赠与被告李女购买苏州高新区浅湾雅苑14幢902室房屋钱款205000元以及2016年1月赠与被告李女购买牌号为苏E××捷豹汽车钱款235000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李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燕萍返还财产4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朱燕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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