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间几十万
之前接触到一个案子,员工合同到期想要离职,于是写了一封辞职信给老板,老板同意其离职,并给他进行了长谈,希望可以了解他对公司的建议,以有助于公司发展。
只是在聊天的时候,员工说自己很累、很辛苦,老板说感觉好像也没有做什么。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该员工就把自己做的业绩都统计了出来,一计算有二十多万,本来不打算要了。后来听到老板这样的话,直接问老板索要业绩工资。
老板本来是觉得好聚好散,之前都说好了。当然是不愿意支付,员工无奈诉诸于劳动仲裁索要业绩提成和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支持了员工的请求,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道义放中间,利益放两边;但是如果单位人走茶凉,没了情面,就要考虑保护自身利益,以最合适的方式离开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并非想搬弄是非,只是为了保障自己应得的权利。
离职准备
无论离职与否,都应当保留好自己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工作记录(行程安排、工作成果、工作内容等,此内容往往以邮件、笔记等方式呈现)、工牌、名片等等证明自己工作行为的证据。为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要随时做好协商和仲裁的准备。
这些材料是进行权利主张的必备要素,也是将来保护自身权利的贴身法宝。
离职进阶离职都有哪些情形?如何应对?
具体来看,员工离职要实现利益最大化,要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离职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
1、主动离职
主动离职相对简单,但是又分为公司有错情形和公司无错情形。
提出主动离职时,员工的心态一般是好聚好散,散买卖不散交情,大家不至于伤了和气。只是从利益的角度考量,这中间又分为两种情形:
1.1公司无错情形: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离职不需要公司批准,时间到即可离开。
1.2公司有错情形:员工往往可以随时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了索要工资提成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n+1)。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以下11种: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权利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被动离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被动离职:就是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俗称开除。
此处往往是法律风险多发地带,对于员工而言,只要没有错误,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当然被动离职又分为两种情况:
2.1 如果员工有错:
如果员工的错误是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此时如果能全身而退,公司不追究员工的个人责任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如果员工的错误没有达到严重公司规章制度,则要与公司划清责任界限。这种情况下,往往彼此都存在责任,可以协商进行解决,一般还是可以从公司获取相应的补偿。
2.2 如果员工没错: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工资奖金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n+1)等。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3个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被法院判决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场往往充满了风险,要在自己合适的时间,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法律赋予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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