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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高阶100问 | 加班未审批,就没加班费?

HR高阶100问 | 加班未审批,就没加班费?

作者: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04-14 14:49 被阅读14次

    作者 | 常法中心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全文共625字,阅读大约需要1分钟。

    Q:未经过加班审批的延时工作,是不是“加班”?

    法律顾问回复:

    基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加班需审批的前提下,未经加班审批的延时工作可以不认定为“加班”。

    虽然实践中员工证明存在延时工作的事实有一定难度,但并非完全不可举证,比如考勤记录、电子邮件工作记录等。一旦员工证明存在延时上班事实,则不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就落入企业。

    企业能够进行的相对有效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企业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而员工知悉但没有履行加班审批程序,即使存在延时工作也是员工个人行为所致,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

    虽然如此,企业能够证明其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但如果员工能够提出反证,即员工证明加班审批制度并未实际执行,则企业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法律风险。

    因此,我们企业对于加班审批制度落地到位,非常有必要,实务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优化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规范员工加班必须事先履行加班审批程序,且该等制度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公示。

    (2)管控并切实履行加班审批制度,以加班审批单作为落地载体。

    (3)强化员工关于加班审批制度相关规定的执行,比如培训。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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