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南赣乡约》原文
(1)咨尔民,昔人有言: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往者新民盖常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渐染于里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又或愤怨相激,狡伪相残,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
(2)呜呼!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3)呜呼!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
(4)一: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
(5)一:同约之人每一会,人出银三分,送知约,具饮食,毋大奢,取免饥渴而已。
(6)一:会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约;无故不赴者,以过恶书,仍罚银一两公用。
(7)一:立约所于道里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
(8)一: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闻某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某未敢以为信,姑案之以俟;凡纠过恶皆例此。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势不能执,戮力协谋官府请兵灭之。
(9)一: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托,陷入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
(10)一:寄庄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
(11)一: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锁磊取,挟写田地,致令穷民无告,去而为之盗。今后有此告,诸约长等与之明白,偿不及数者,劝令宽舍;取已过数者,力与追还;如或恃强不听,率同约之人鸣之官司。
(12)一:亲族乡邻,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雠,残害良善,酿成大患;今后一应斗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闻之,即与晓谕解释;敢有仍前妄为者,率诸同约呈官诛殄。
(13)一:军民人等若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买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戒,不悛,呈官究治。
(14)一: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约长率同呈官追究。
(15)一: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诚不忍言;但今既许其自新,所占田产,已令退还,毋得再怀前雠,致扰地方,约长等常宜晓谕,令各守本分,有不听者,呈官治罪。
(16)一:投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
(17)一: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丰,遂致愆期;约长等其各省谕诸人,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
(18)一:父母丧葬,衣衾棺椁,但尽诚孝,称家有无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设宴乐,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约长等其各省谕约内之人,一遵礼制;有仍蹈前非者,即与纠恶簿内书以不孝。
(19)一:当会前一日,知约预于约所洒扫张具于堂,设告谕牌及香案南向。当会日,同约毕至,约赞鸣鼓三,众皆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听约正读告谕毕;约长合众扬言曰:“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众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皆再拜,兴,以次出会所,分东西立,约正读乡约毕,大声曰:“凡我同盟,务遵乡约。”众皆曰:“是。” 乃东西交拜。兴,各以次就位,少者各酌酒于长者三行,知约起,设彰善位于堂上,南向置笔砚,陈彰善簿; 约赞鸣鼓三,众皆起,约赞唱:“请举善!” 众曰:“是在约史。” 约史出就彰善位,扬言曰:“某有某善,某能改某过,请书之,以为同约劝。” 约正遍质于众曰:“如何?”众曰:“约史举甚当!” 约正乃揖善者进彰善位,东西立,约史复谓众曰:“某所举止是,请各举所知!” 众有所知即举,无则曰:“约史所举是矣!”约长副正皆出就彰善位,约史书簿毕,约长举杯扬言曰:“某能为某善,某能改某过,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为某善,改某过,是能齐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风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 遂属于其善者;善者亦酌酒酬约长曰:“此岂足为善,乃劳长者过奖,某诚惶怍,敢不益加砥砺,期无负长者之教。” 皆饮毕,再拜会约长,约长答拜,兴,各就位,知约撤彰善之席。酒复三行,知约起,设纠过位于阶下,北向置笔砚,陈纠过簿;约赞鸣鼓三,众皆起,约赞唱:“请纠过!” 众曰:“是在约史。”约史就纠过位,扬言曰:“闻某有某过,未敢以为然,姑书之,以俟后图,如何?” 约正遍质于众曰:“如何?”众皆曰:“约史必有见。” 约正乃揖过者出就纠过位,北向立,约史复遍谓众曰:“某所闻止是,请各言所闻!” 众有闻即言,无则曰:“约史所闻是矣!” 于是约长副正皆出纠过位,东西立,约史书簿毕,约长谓过者曰:“虽然姑无行罚,惟速改!” 过者跪请曰:“某敢不服罪!”自起酌酒跪而饮曰:“敢不速改,重为长者忧!” 约正副史皆曰:“某等不能早劝谕,使子陷于此,亦安得无罪!” 皆酌自罚。过者复跪而请曰:“某既知罪,长者又自以为罚,某敢不即就戮,若许其得以自改,则请长者无饮,某之幸也!” 趍(qū)后酌酒自罚。约正副咸曰:“子能勇于受责如此,是能迁于善也,某等亦可免于罪矣!” 乃释爵。过者再拜,约长揖之,兴,各就位,知约撤纠过席,酒复二行,遂饭。饭毕,约赞起,鸣鼓三,唱:“申戒!” 众起,约正中堂立,扬言曰:“呜呼!凡我同约之人,明听申戒,人孰无善,亦孰无恶;为善虽人不知,积之既久,自然善积而不可掩;为恶若不知改,积之既久,必至恶积而不可赦。今有善而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为善而自恃,将日入于恶矣!有恶而为人所纠,固可愧;苟能悔其恶而自改,将日进于善矣!然则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为善;而今日之恶者,亦岂遂终于恶哉?凡我同约之人,盍共勉之!” 众重曰:“敢不勉。”乃出席,以次东西序立,交拜,兴,遂退。
重点部分(一) 咨尔民,昔人有言: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往者新民盖常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博仁老师说:范畴决定内容。
1. 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渐染于里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又或愤怨相激,狡伪相残,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行有不得,反求诸己。
2. “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既往不咎,把目标放在未来。
3. 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新范畴:乡约的目的是,为良民善民。成仁厚民俗
4. 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 ——善恶就在一念间,格物就是格心上的恶念,为善就是为心上的善念。作为一个领导者,我们要做到从念上为善去恶。
5. 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赞美之道和责善之道
重点部分(二) 众起,约正中堂立,扬言曰:“呜呼!凡我同约之人,明听申戒,人孰无善,亦孰无恶;为善虽人不知,积之既久,自然善积而不可掩;为恶若不知改,积之既久,必至恶积而不可赦。今有善而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为善而自恃,将日入于恶矣!有恶而为人所纠,固可愧;苟能悔其恶而自改,将日进于善矣!然则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为善;而今日之恶者,亦岂遂终于恶哉?凡我同约之人,盍共勉之!”
【历史背景】
南赣地区位处闽粤赣湘四省交界地带,原先地广人稀,数十里不见民居。后来赣中、福建、广东等地的居民进入此地,与原住居民混杂在一起,形成一个成分复杂、流动性极大的流民社会。由于各色流民聚集一起,分群聚党,呼啸山野,掠劫郡县,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成为明代严重的社会问题。
弘治八年(1495年)起,朝廷就在赣州设立了南赣巡抚,专门负责处理四省边界地区的社会问题。南赣巡抚辖地虽有变化,但以江西的安南府、赣州府为主。南赣巡抚设立后曾一度裁撤,到正德六年(1511)又重新恢复。此后,南赣巡抚一直存在至清代初期。
明武宗正德十一年(1516年)八月,王阳明被擢升为南京右佥都御史、南赣巡抚。次年正月正式赴任。为肃清南赣地区盗匪,控制社会流动人口,重建地方社会秩序,王阳明一方面利用地方军事力量,全力剿灭土贼,设立县治;另一方面推行“十家牌法”,兴办社学,倡行《南赣乡约》
《南赣乡约》为乡学著作。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王阳明巡抚南赣(即江西赣州、南安两府的简称),由于南赣地区山民起义不断,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王阳明在平定寇乱后为稳定社会秩序,于正德十三年(1518年)颁布《南赣乡约》,在乡村推行乡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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