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夏,笔者在参加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对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检查时发现:绝大多数企业是凭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表”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审批表”对医疗机构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个别企业甚至对医疗机构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个别企业甚至对医疗机构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所有剂型时,也凭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购用计划。未经过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不供应。
其实,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废除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凭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购用计划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制度。首先,国务院在2005年8月3日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签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其次,卫生部在2005年11月14日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上两处规定足以说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注射剂),只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记鉴卡,不凭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购用计划。
应该承认,在2005年8月3日之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对医疗机构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是需凭批准的购用计划。因卫生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0年2月22日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实施‘计划’制管理”,医疗机构凭批准的“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表”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在管理进步的今天,对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实行“计划”制、凭批准的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已成为历史。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负责人2009年3月20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研讨会上一针见血地指出:各地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不到位,甚至有些地区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沿袭了“计划管理”,造成一些地区的患者用不上药;因此,加强政策培训学习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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