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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小心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这些法律风险!

CEO小心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这些法律风险!

作者: 无讼法务 | 来源:发表于2017-10-25 19:56 被阅读177次

公司法定代表人听上去位高权重、风光无量,但往往也意味着不得不暴露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之下,因此,法定代表人们应该学法用法,避免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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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朝晖 应旭升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无讼法务特约作者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根据《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而造成的,即使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公司也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赔偿损失。

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而法定代表人又参与了相关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也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企业法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对法定代表人判定刑责。

比较常见的罪名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罪

如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案,天津瑞海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于学伟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

一些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如建筑、矿山等企业更容易触犯工程重点安全事故罪。以建筑行业为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对于工程承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都是灭顶之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在这类单位犯罪中,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罚最重至死刑。由于近年来有毒有害食品泛滥,食品犯罪是目前打击的重点。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作为单位负责人被处无期徒刑。

走私类犯罪

这类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较常见。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几率较高,特别是在我国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前几年备受关注的浙江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是一例。

危害税收征管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强制措施

(1)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2)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除以上面临的法律风险之外,可能还会面临一些政治风险,如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代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两会”代表的身份也可能会被罢免。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1.加强法律意识

加强法治教育,对法律常识要有基本的认识,特别是营改增以后,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发票管理有着清醒的认识。凡是用假发票报账、超额报账、用公款对个人事务报账等行为,绝不能容忍。不但是企业罚款责任,更无能涉及法定代表人和行为人的刑事犯罪行为。

2.为自己用法

(1)根据公司法规妥善约定“免责条款”

现行《公司法》亮点在于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在绝大多数领域允许公司自行决定,并在章程中作出自由约定。

据此,公司章程中可以增加如下类似约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需对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上述约定,如果发生因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或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是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而导致被索赔或被追究责任的除外。

(2)根据财务法规避免“独揽乾坤”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策,对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事宜,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视为公司的决策,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避免风险。

如:A建筑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系钢结构一级企业)向出借人借款3000万元,出借人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口头上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均达成一致意见,随即在几千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由于时间匆忙,尚未加盖本公司公章。而出借人处于对金某个人信任也就把款汇给了B公司。事后发生争议,出借方A公司、B公司、金某等诉至法庭。开庭前夕,正是A建筑公司董事会改选之际,其他董事会成员对金某签字效力均矢口否认。法院就此认定金某签字为个人行为。就这样,金某平白无故增加了数千万元债务。

3.根据执行法规,担任老总需谨慎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老板,或被称为董事长、总经理,虽然在生意场上叱咤风云,风光无限。殊不知,在风光的背后,作为“一家之长”的负责人,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是巨大的。因此,建议不要轻易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A建筑公司老总在市场行情看涨的情况,呼风唤雨,好不得意。一旦企业限于法律纠纷,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就会拖累法定代表人。A建筑公司系国有改制的一级企业,2015年前夕因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原因,无法及时支付到位的材料款。一些材料商起诉法院,胜诉以后,不去执行企业,而是把矛头对准法定代表人个人。其通过法院将A建筑公司老总列入失信人名单。原本A公司认为,我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是不同的,我对方欠款是不影响到法定代表人的。可惜,法律有所变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

4.根据安全法规做好风险防范

一些人力密集型企业如建筑公司应根据行业特色建立劳动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应对突发的安全施工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带来的执业风险。

(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分包工程。建筑公司应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防止违法转包后发生伤亡事故,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的风险。

(2)理顺安全管理机构。从顶层设计方面,设立分管劳动安全的副总裁,合理分化管理权限,自然分化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施工层面、作业层面应当配备安全员。

(3)必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常规安全交接。建议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社保的工伤单独保险,以减轻企业出险后的经济负担。

当然,任何风险防范的设计,都不能使得故意违反法律、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代表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定代表人要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方法,还是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的进行,尽职尽责的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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