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为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

作者: 大熊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8-02-24 22:39 被阅读7次

    正在为涉黑案件辩护的律师们

    “扫黑除恶”在全国风起,很多律师同仁准备大显身手一展鸿图,功成名就。然而接手为涉黑恶案件辩护有许多风险,你看到了吗?

    选择做与不做?

    如何更好更安全的完成辩护工作?

    李庄案

    2009年,中国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李庄。当地检察院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李庄律师因替涉黑的龚刚模辩护而使自己身陷囹圄的遭遇是唇亡齿寒的前车之鉴,那么面对涉黑恶辩护可能带来的执业风险,律师同仁到底该了解什么?

     一、如何涉黑案件中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又保护好自己?

    1、政策背景

    目前的新一轮“扫黑险恶”,直接的起因就是今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又于2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全国性的“扫黑险恶”宣告正式启动,短短数日之间,各省抓获的涉黑人员均以千人计,无疑相当多的司法人员要投入到打黑恶案件的侦、诉、审办理之中,打黑案件“运动式执法”的特点在我国是非常突出的。

    2、行动目的

    本轮扫黑除恶案件“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但行动目标则强调要“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众所周知“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不都是必然同时而且等量实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有所侧重,但我们注意到“三个效果”中排在最前面的是“政治效果”,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三个效果”不能同时等量实现的情况下“政治效果”就是主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呢?

    3、律师自己的风险提示

     “运动式”打黑,各省一夜之间抓了上千人,尽管投入大量了的人力物力,但都不可否认,要做到严格的遵守相关程序规定是具有较大难度的,而且也因涉及人员众多,加之一些执法部门和人员出于“邀功型”抓捕等目的,极有可能存在不当扩大打击面的问题——

    辩护律师发现了上程序问题该不该较真?

    较真对律师来讲是否会导致与办案机关产生摩擦?

    可能由此给自己带来风险?

    这些都是必须考虑的。

     二、为涉黑当事人辩护,律师如何做知识技能方面的准备?

    《论语》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意指要做好一件事,必须事先具有能力,工具方面的准备。

    “理论上”持有律师执业证者即可以承担涉黑恶案件的辩护,是因为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资格和执业证书,只表明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水平,能够考试与能够将法律知识用于办案实践还存在一个将知识转化为“技能”的过程。

    能力固然离不开知识,但知识不等同于能力。

    古人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

    涉黑恶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案件材料浩如烟海,侦、诉、审各位环节又存在诸多的不同,自己的当事人只是其中的一个,具体情况可能与其他同案人员存在差别,该如何着手,如何理出头绪,最终达到维护自己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面对错综复杂的涉黑恶案件,辩护律师不仅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理论水平,还必须具备较强的实战能力,因为机遇永远只属于有准备的人。

    律师,为当事人权利而辩!为法律正义而辩!为良知而辩!

    扎实的理论功底是成功辩护的基石,丰富的辩护经验是搭建在基石上的砖瓦,成熟的心理建设和高效的办事风格是链接一切城墙的水泥。

    看了本文就会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优秀的律师放弃做刑事辩护业务,因为风险很大,于心理和情理都需要顶着巨大压力完成,所以,越专业越精通更应该越谨慎。

    最后,祝大家办案顺利!

    一个正在写涉黑案件报告的大熊律师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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