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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监会处罚竞姚老板,看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与风险

从保监会处罚竞姚老板,看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与风险

作者: 竹子_股权道 | 来源:发表于2017-03-04 22:22 被阅读444次

    保监会对前海人寿、恒大人寿的处罚刷遍朋友圈,想必大家都看到了吧?

    前海人寿姚老板被撤职和行业禁入10年,恒大人寿两名责任人被行业禁入,没许老板什么事?因为:

    一是两公司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同。

    二是姚老板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而许老板看起来和恒大人寿完全无关哦,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董事长、董事、监理…,貌似连间接股东都不是,更别说直接股东了…貌似任一家恒大系公司都无许老板的身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为嘛大家都说恒大是许老板的呢?

    法定代表人有啥责任?

    现实里,总有些人老板自己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找马仔来挂名,法定代表人到底有什么责任?

    1.民事责任

    如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行动。

    如当公司对外欠债不还进入执行程序时,法院可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限制出境等。

    2.行政责任

    当企业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如果法定代表人无法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受到处罚。

    如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保监会对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姚振华撤销职务和10年禁入的处罚。姚振华曾提出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非直接责任,请求减轻处罚,没被保监会认可。

    3.刑事责任

    我国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既对公司处以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下述案例中的企业逃税,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成立,李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为公司监事。

    2012年、2013年,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827,557.93元,占应纳税额30.41%。

    检察院以逃税罪起诉公司和白某某,而白某某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是曹某某,公司财务由曹某某负责,自己只负责销售业务。

    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1.公司注册期间林某某在看守所羁押,公司系白某某使用李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林某某只是挂名,实际所有人系白某某,公司所有事情都是白某某负责。

    2.徐某某自2009年12月起在公司担任兼职会计,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某,白某某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白某某全权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

    3.税务局人员证实,公司的税务事宜平时都是与白某联系。

    4.公司曾于2010年1月5日出授权委托书写明: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委托,白某某担任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权办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一切业务。

    最后,法院认定白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100万元;白某某犯逃税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下述案例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都承担刑事责任

    佛山某公司,梁某为法定代表人(挂名),廖某为经理(实际控制人)。

    2012年通过虚假资料与南沙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南沙某公司借款2000万元,廖某拿到借款后用于归还中国银行的贷款,后佛山某公司停业,廖某、梁某逃匿,借款2000万元一直未归还。

    在诉讼过程,梁某辩称廖某是佛山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磋商贷款、提供虚假材料、签订借款合同、款项的用途均由廖某负责和操作,梁某仅是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为,梁某根据廖某的指示和安排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及实施了辅助性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而在天津塘沽爆炸案中,瑞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亮(非法定代表人)受到刑事处罚。

    总结:单位犯罪时,找人挂名做法定代表人,并不能免除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挂名做法定代表人时,如能证明自己无责任,则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查清楚和判决前,可能先被讯问、关押等;如主观上“明知”违法,客观上又配合实施犯罪行为,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有啥权利?

    除了责任以外,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大大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假如A是甲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B是甲公司的真正老板。甲公司有一项专利价值1000万,A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以100万的价格将专利转让,已办完专利转让的全部手续转至乙公司名下。B知道后向法院申请确认转让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专利。如果乙公司为善意取得,而A的签字等均无瑕疵,则B将很难追回来。因为: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经注册登记对外公示的,他处理企业事务默认代表企业。

    通俗的说:除特别说明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几乎等同于盖公章的效果。

    老板该不该找人做挂名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是有价值的正当经营,找人挂名就不担心挂名的人签个字就把公司都卖了吗?

    如果不打算做违法犯罪的事,为什么要把如此重要的权利挂给别人呢?

    该不该帮老板做挂名法定代表人?结合上一条,想想这么重要的位置,签个字就能卖了公司,老板为什么不自己做?还要找你挂名?

    作为消费者,如果某家公司找人做挂名法定代表人,想想他们的产品会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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