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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曝光:集成电路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深圳市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曝光:集成电路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作者: 黄文666 | 来源:发表于2019-05-08 15:35 被阅读0次

    虽然基本规定仍处于协商阶段,但总的来说,基本规定不应有太大变化,现转载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神府(2019)28号),按照“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办法”(深圳条例(2019年)第4号)、“深圳市市政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条例(2018年)第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程序。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集成电路专项支持计划。集成电路产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闭测试、材料、设备等行业。支持类别包括支持完善产业链、支持核心技术解决关键问题、支持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应用、支持加大投融资等。

    第3条本操作程序的适用支持方法包括直接补贴和融资租赁折扣:

    (一)直接补助,是指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对独立实施的工业项目给予的免费补助。

    (二)融资租赁折扣,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独立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融资租赁利息的部分财政援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条例涉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方机构、项目申请单位等单位。他们各自的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技术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的首次审查,进行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发布资金支持计划,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者中止、处理资金的支付、回收和清算,处理资金信息的披露(保密信息除外),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审计,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在项目申报和审计过程中按要求进行交易和辅助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基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再评估,配合审计、监督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其他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项目。

    (二)第三方组织:受委托组织应当在项目申报、审计、验收、后评价过程中开展日常工作和辅助工作。

    (三)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指导方针的要求申报项目,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已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或资金审批文件的内容实施;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我评估,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交项目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供资标准

    第五条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特殊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特别申报条件载于“申报准则”,基本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包括神山特别合作区)内合法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位于深圳(包括神山特区)。

    (2)报告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纪律政策法规,未列为不诚实的联合纪律对象。

    (3)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的能源消费、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项目规划合理可行,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批准完成项目所需的土地、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等,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四)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收或者未验收的。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

    (六)报告单位提交的经营指标数据应当与提交市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七)报告单位不得重复同一事项的申报或者事先申报市政专项资金。如果因政策需要申报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则应在申请材料中标明,并说明理由。对于经核实为重复申报或多次申报的项目,申报的资格将被取消,并将对报告单位的责任进行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各类专项扶持项目和资助标准。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项目。

    1。融资方向:支持深圳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2。申报条件:符合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补助标准:企业集成电路主营业务收入在资本申报中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企业核心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每一步奖励一次。企业核心团队总数不超过10个。激励资金分配给企业和核心团队个人。

    4.评估方法:公司多年来从集成电路获得的主要业务收入由公司自己提供。

    (二)建设关键技术载体工程。

    1。资助方向:支持申请建设集成电路领域*制造创新中心。

    2。申报条件:符合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3。资助标准:国家批准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资金比例不得超过1:1。

    4.审查方法:根据深圳制造创新中心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支持基础研究项目走在布局前列。

    1。资金方向:支持进行集成电路领域的产业改造和升级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遵守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且未获得市级财政支持。

    (三)国家资金的实际到达时间,应当在申报项目当年的前三年内完成。

    3。补助标准不超过国家资金的1/0.5,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半。

    4、4.评估方法:工信部出具的文件申请。

    (4)加强设计企业购买设计工具的支持项目。

    1。资助方向:资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

    2.申报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2)申报的主体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资助标准:按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实际成本的20%计算,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评价方法:专项审计。

    (五)鼓励推广芯片应用。

    1.融资方向:鼓励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公司销售自己的研发和设计芯片。

    2.申报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2)申报的主体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补贴标准:对于设计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设计芯片,基金申报上一年单片产品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根据芯片的销售额在上一年的基金申报中,不超过10%的奖励,单一芯片产品的年度总奖金不超过500万元。每个筹码只获得一次资助。

    4。评价方法:专项审计。

    (六)鼓励推进设备和材料的应用。

    1。资助方向:深圳企业以销售自主研发和生产集成电路关键核心专用设备和特种材料为奖励。

    2.申报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2)声明的主体是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制造商或特殊材料制造商。

    三。补贴标准:深圳市企业销售自主开发制造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的,按上年申报单台设备或材料销售额的30%和单台设备或材料的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4。评价方法:专项审计。

    (七)项目融资成本降低。

    1。融资方向:我市集成电路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给予融资租赁补贴。

    2,申请条件,资金标准和评估方法,按照深圳市技术改造专业化的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计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管理局应当根据产业规划提出当年的支持领域,制定资金申报准则,并明确分类、重点方向、条件,接受时间和准备申报材料的要求。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在线填写相关信息,经预验收通过后,申报单位应当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市工业局和行政服务大厅信息化综合验收窗口,验收窗口应当受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技术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首次审查。

    第十条项目初审完毕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专家进行审核,并通过60分以上(含60分)的专家评审成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特别审计。

    第十一条以申报单位的生产经营指标为必要或者重要参考条件进行评价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申报单位的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应当核实。FY数据。超过正常误差范围的,报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改正,并向市统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年度经费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价和项目论证的结果,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供资标准制定供资援助计划,并确定拟议供资清单和供资数额。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拟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宣传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宣传期内向市工业信息化局报送。

    第十四条没有异议或者未设立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按照核定的部门预算,发布项目资金筹措计划,并在接收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办理申请手续后安排资金分配。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需要验收的项目按照验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或者延误工程建设进度。项目单位应当为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或者因故停建,对项目资金进行决算。项目单位需要收回划拨资金的,应当按规定归还。拒绝配合归还的,应当将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列入不合格建议清单。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项目进度报告,配合项目检查,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项目单位有逾期项目的,在逾期项目验收完成前不受理专项基金项目申请,对相关国家和省级基金项目不予推荐。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提交资助项目的自我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有关建议。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需要,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准则,确保项目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在项目审查,评估,审计等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隐瞒真相,与报告单位勾结,发布虚假报告等,取消项目评估,评估,审计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列入不诚实服务机构名单的资格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的鉴定人徇私舞弊的,取消市工信局鉴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报告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财政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并自愿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数据提交和评估工作,有效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申请、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弄虚作假、非法欺诈、恶意串通、牟利、挪用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者故意规避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等不良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提交相关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和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清单的,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督促项目单位退还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省,市联合纪律政策规定的规定,对联合纪律目标清单实行共同处罚,不得暂停或者暂停经济援助;

    (二)申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个人代理申报的;

    (三)与市财政资助的同一工程项目或者工程建设内容的长报重复的;

    (四)对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3年以下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验收1年以上的项目进行验收的;

    (五)报告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过误差范围的;

    (六)报告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合项目申报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七)有关文件对其他不予资助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的。

    企业曾多次出现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况,被列入虚假承诺清单的,三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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