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对婚姻、财产、孩子抚养权等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也具有了法律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生效后,是否还能对协议约定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撤销或者变更,具体条件有这样几点:
1、离婚协议仅可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离婚协议一般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仅可对离婚协议约定的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进行反悔,婚姻关系和孩子抚养权具有身份属性,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进行反悔。
2、反悔有期限
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对财产问题反悔,也就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若双方任一方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
这里规定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超过一年期间,再反悔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法院将不再受理。
3、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离婚协议,也是合同,在法律上要受《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否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签署合同的任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协议,被欺诈或胁迫的一方才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变更或撤销协议。
离婚协议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支持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前段时间的热播剧《安家》中,徐姑姑和前妻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徐姑姑名下的房屋全部归前妻所有。
办理离婚手续后,徐姑姑发现前妻出轨,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关于房屋的分割。
徐姑姑的真实意愿是想通过“假离婚”,把个人名下房产过户到前妻名下,规避购房政策购买其他住房,本意并非想离婚,房屋的处置并非其真实意愿。
但是,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办理完毕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协议也具有了法律效力。徐姑姑只有证实自己确实是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分配了财产,法院才支持了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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