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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东莱博议·詹父以王师伐虢》

白话《东莱博议·詹父以王师伐虢》

作者: 不居居居士 | 来源:发表于2024-01-10 07:58 被阅读0次

    郑重声明:文章系原创首发,文责自负。 

    【译文】

    采取扭曲道理的方法,来伸张天下的名分,并不是保护名分的好办法。世界上看重名分的人,都说“名分比道理重要,道理不可以凌驾名分之上。”这样的人,一旦遇到君臣、上下级之间争论、打官司,就宁可让臣属受委曲,也不会让君主受侵犯。委曲的是一个臣属的道理,保全的是万世永恒的名分,这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唉!名分当然不可以抛弃,道理难道就可以扭曲吗?

    虢公向周王说詹父的坏话,詹父据理力争,周王因此派兵攻打虢公,致使虢公出逃。以大臣的身分驱逐君主,当然是有罪的。然而,大家所追究的,不过是:“虢公虽然理亏,却是君主;詹父虽然占理,却是大臣呀。周桓王不应该因为是非曲直,就不管君臣的名分!”埋怨周桓王造成虢国内乱是正确的,指责周桓王“重理轻名”就不对了。

    到了周襄王时代,晋文公因为元咺告卫成公的状,就请求周襄王下令处死卫成公。周襄王说:“君臣之间没有打官司的道理,如今,元咺虽然占理,也不能听呀。当大臣的弑君,又能适用哪种刑罚?”周襄王的话,难道不可以矫正周桓王的过失吗?“君臣之间没有打官司的道理”当然可以作为千秋万代的训戒,然而说“无咺占理”仍然未能免于世俗之见!假设像周襄王所说的那样,既承认元咺占理,又不能听元咺的,那就是害怕扰乱君臣之间的名分。有所谓的道理,又有所谓的名分,道理与名分就被搞成两个东西了。君子说名分那就一定是符合道理的,论说道理就一定是符合名分的,名分不是孤另另的,道理也不是空洞洞的。二者正确就一起正确,错误就一起错误。哪里有在名分上犯错误了却不违反道理的?儿子告发父亲,先有告发父亲的错误,不必要再问他告发的内容是什么;弟弟捆绑哥哥,先有了捆绑哥哥的错误,不必再问他捆绑哥哥的理由是什么。大臣起诉君主,先有了起诉君主的错误,不必再问他起诉的内容是什么。在詹父、元咺起诉君主的时候,虽然他们的道理很充分,但是,只要张开起诉君主的嘴巴,就已经有了滔天的大恶了(面折廷争,那是在内部处理内部矛盾,值得表扬。找上级或者第三方评判,就有“内部矛盾公开化”的大罪了。)这是因为,肯定詹父占理,就必然彰显虢公没有理;肯定元咺正确,就必须彰显卫侯的错误了。周王如果能够这样来说明情况,让他们认清各自犯的错误,那么君臣双方就会想通之间的是非曲直,一辈子再也没有遗憾了。如果再推广一下,就会知道,君臣之间,本来就不可以计较对错。大臣虽然感觉自己是对的,又哪里敢强加给君主?早上上朝,傍晚退朝,战战兢兢,君主不知道自己没道理,大臣不知道自己有道理。大臣知道的就是尽臣道罢了(大臣把自己的道理说出来,供君主参考,就是忠。大臣要做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哪里有犯上作乱的呢?可惜的是,周桓王不懂这个道理,周襄王懂得部分道理(都未能理解君臣之间的正确关系是什么。)从此以后,名分与道理就这样被硬生生剥离再也无法合在一起了。后来的统治者,如果不能把名分与道理合而为一,又怎能清除犯上作乱的通病,让君臣、父子关系恢复到上古时代呢?

    《东莱博议·詹父以王师伐虢》

    屈天下之理,以信天下之分,非善恃名者也。世之恃名分者,皆曰分可胜理,理不可胜分。不幸而听上下交争之讼,宁使下受抑,勿使上受陵。所屈者一夫之理,所信者万世之分,亦何为而不可哉?呜呼!分固不可屈也,理其可屈乎?宜人之滋不服也。虢公谮其大夫詹父于王,詹父有辞,王为之伐虢而出虢公。以臣逐君固可罪矣,然人之咎是者,不过曰:“虢公虽曲,君也;詹父虽直,臣也。桓王不当以曲直之理,而废上下之分耳!”其罪桓王则是也。其所以罪桓王则非也。数传而至于襄王,晋文公以元咺执卫侯而请杀之。襄王曰:“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为臣其杀君,将安庸刑?”襄王之意,岂非以矫桓王之失乎?所谓君臣无狱者,固可以为万世之训,至若“元咺虽直”之一语犹未免随世俗之见也!苟如襄王之说,是元晅之理,未尝不直;所以不可听者,恐乱君臣之分焉耳。有所谓理,又有所谓分,是理与分,判然二物也。君子言分必及理,方理必及分;分不独立,理不虚行。得则俱得,失则俱失。岂有既犯分而不犯理者乎?子之证父者,先有证父之曲,不必复问其所证之事也;弟之紾兄者,先组紾兄之曲,不必怎么问其所紾之由也。臣之诉君者,先有诉君之曲,不必复问其所诉之辞也。当詹父、无咺诉君之时,其理固直,既启诉君之口,则已陷于滔天之恶矣。是詹父之直,因诉虢公曲也;元咺之直,因诉卫侯而曲也。周王苟以是正其罪,则二人者释然,内省其理之曲,没齿无憾矣。又推而上之,则知君臣之际,本非较曲直之地。臣之理虽直,其敢自谓直以加吾君乎?早朝晏退,战战兢兢,上不知君之曲,下不知我之直,所知者尽臣道而已,安得有犯上之衅耶?惜夫桓王昧之而不知,襄王知之而不尽,此分与理所以终离而不可复合也。后之为治者,非合分与理为一,亦安能洗犯上之习而还于古哉?

    【附评】孙月峰曰:“所谓分者,理之分也。犯分即犯理,字字名言。”朱字绿曰:“前半俱用反击,后半说到理分合一,方是正论。虽无甚警动处,意亦透辟。”“天下无不是底父母,亦无不是底君,故曰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虽以纣之虐,而文王不敢懈其服事之心,此其所以为至德也。然则面折廷争,得毋见君有不是处乎?曰:平居有陈善闭邪之忠,则临难有百折不回之气。若谗诋毁而谀者,方其希宠求荣,事事以君为是;及其事败势去,反事事以君为不是矣。故亡国之君,多咎其臣;亡国之臣,亦多咎其君。”张明德曰:“犯分即所以犯理一语,断尽上下千古许多疑案,岂直为詹父、元咺云尔哉?纯儒学识,高踞绝顶,俯视尘世,皆蝇声耳。”

    附:《詹父以王师伐虢》

    鲁桓公十年,虢仲谮其大夫詹父于王。詹父有辞,以王师伐虢。夏虢公出奔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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