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圳张慧芬律师
国庆节前,被一则「教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开除」的微博刷屏,原本期待此事件可以成为中国版的《费城故事》,但似乎并没有引发足够的讨论。今天就简单聊一聊LGBT(即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法律相关的那些事。
第一部分 事件回顾
第二部分 法律探讨
出于法律人的严谨,在未见到证据材料,不明知案件细节的情况下,在此不对该案发表个人观点,仅就相关法律进行简要探讨。
一、LGBT身份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法定理由
1、禁止歧视就业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该条未明确包含LGBT人群,但系反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
2.过错性辞退情形(也成「无责辞退」):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是由于员工存在重大过错而辞退,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等情形。
3.非过错性辞退情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针对员工无法完成劳动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情形。由于此条款限制比较严格,而且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再详细展开。
综上,除具有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性取向等其他理由辞退员工。
二、「LGBT人员被歧视」可能不会成为该案审理重点
由于没有可援引的具体法律规定,所以本案归根结底也只是个劳动纠纷案件,庭审重点可能会放在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以上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证据上。当然,用人单位也很少会主动承认对LGBT就业人员存在歧视,而劳动者虽然认为用人单位因自己的LGBT身份而将其辞退,但是举证有一定难度。
三、双方举证情况将影响案件走向
通常认为,劳动诉讼的审理较为偏向劳动者,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从报道来看,本案当事人是和他人一同创办幼儿园,故是否建立的劳动关系、约定的期限、权利义务内容等还需看后续举证。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否辞退、为什么辞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是由等都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
第三部分 个人思考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并没有保护双性恋、同性恋和跨性别者免受歧视和仇恨罪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关于LGBT人群的婚姻、收养、继承、合法权益保护等都基本空白。当然,法律具有滞后性,如果民众心智没有达到相应水平则不能强行立法,但是法律必须保障民众了解、接纳LGBT群体的权利。目前社会在影视出版、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强硬、回避态度,势必造成「三人成虎」、「恐同」。
所以,对于此事件,让民众关注LGBT群体、愿意为他们发声,比个案胜败更为重要。值得欣慰的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以包容、科学的眼光看待这一群体,相信对于LGBT群体的法律保护指日可待。
第四部分 知识拓展
1、LGBT(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行为在中国不属于违法行为。
2、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由同性恋基因决定的,无法通过后天改变,不是一种选择,不受个人控制,不可治疗。
3、2014年,根据科学研究院的平均统计,中国的同性恋人数可达7000万,其中男同性恋者的人数在3000万以上,女同性恋者的人数在3500万左右。
4、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模糊地将同性性行为入罪的流氓罪,被视作同性恋在中国的非罪化的标志。
5、2001年,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等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将“自我和谐型同性恋”从中删除,被视作同性恋在中国非病理化的标志。
6、近年来该群体开始自发维权:如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中心”关于“专业治疗同性恋”的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宣传;2015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广电总局对于“下架范坡坡导演同性恋题材纪录片《彩虹伴我行》的公开回复”违法等。
7、很多人并不能区分异装癖、同性恋、跨性别等。部分影视作品也存在误导。同性恋并不等于艾滋病,「伪同性恋」掺杂其中且相当高调活跃。
写在最后的话: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微博公开信息;希望大家关注LGBT群体;推荐看《费城故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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