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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承认与执行外国离婚判决案件

办案实务|承认与执行外国离婚判决案件

作者: acbdf196af67 | 来源:发表于2020-09-16 20:28 被阅读0次

    1.韩国离婚确认书是否可以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离婚确认书应视为韩国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当比照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因此,实践中普遍认为韩国离婚确认书属于司法确认,在效力上与判决、裁定相同。

    2.承认外国判决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正本(需要翻译、公证、认证)

    (3)外国法院的判决为缺席判决的,需提交合法传唤的证据(翻译、公证、认证)

    (4)外国判决书没有写明已经生效的时间,需提交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翻译、公证、认证)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委托律师代理案件,需提交授权书

    3.公证、认证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韩国公证处公证-> 韩国使馆确认-> 中国驻韩国大使馆认证

    公证、认证建议直接找代理机构办理,在韩国公证处办理公证时,直接将判决书、调解书(韩国:调停书)、确认书进行翻译,这样可以节省到国内找翻译机构翻译的时间,费用其实也差不多,甚至韩国公证处翻译更便宜。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的重点,主要在证据准备阶段,只要前期充分准备,原则上得到承认的概率较高。韩国实行三级三审终审制,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大法院,单独设有“家庭法院”,家庭法院与地方法院同一个层级。如果是诉讼离婚,无论法院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在案件生效以后,可以向审理的法院申请生效证明(확증증명)。但是协议离婚的话,法院只能出具“离婚确认书”,不会再针对“离婚确认书”开具“生效证明”。因此,为了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还需要补充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及相关法律规定(如:《韩国民法》第836条、《家族关系登记法》第75条)的翻译等。

    4.如何申请婚姻关系证明书

    根据《韩国民法》的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经家事法院确认离婚意向后,向户籍部门(事务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孩子需要抚养的话,冷静期为3个月,如果没有一般为1个月。只有过了冷静期法院才会送达或者当面交付“离婚确认书”。

    本质上,韩国法院出具的确认书属于对双方当事人离婚意向的确认。当事人收到离婚确认书后,应在三个月内去户籍部门(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离婚登记,确认书会失效,需要重新申请协议离婚,再走一遍流程。

    另外,韩国家事法院作出的离婚确认书左下角,一般会注明自确认书交付或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去户籍部门(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的说明。所以,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该确认书时,应一并提交韩国户籍部门(事务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书(혼인관계증명서)”。

    *婚姻关系证明一般需要本人亲自去户籍部门(事务所)申请,如果不是本人申请,原则上不给开具。如果当时办理离婚登记时恰好开过一份,并且保留着原件的话,可以试着委托一位代理人直接拿着曾经开具过的原件婚姻关系证明书去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以后,一般是会给开一份新的,婚姻关系证明需要缴纳1000元韩币手续费。

    5.法院管辖

    一般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如果住地在北京市的话,统一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审理期限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审理期限。在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案例发现,北京四中院约有44件承认外国判决的案子,其中处理最快的,受理案件的第二天就作出裁定。当天申请承认以后直接谈话,然后第二天出裁定结案。如果案子相对复杂或者时间安排不开,也有可能在30天左右的时间内办结。

    7.诉讼费(申请费)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根据省、市不同,法院的收费金额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大致在100元~500元之间,北京100元、广州100元、福建500元、延边自治州500元等。

    8.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承认xx国xxx法院xxx年xxx月xxx日作出的xxx号xxxx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效力。

    9.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0.如果法院不予承认,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针对不予承认裁定的本身,没有救济途径。也就是不可以针对不予承认的裁定提上诉等程序性异议。[1]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只能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离婚。即,虽然在国外办理离婚,但是我国法院不认可。因此,只能在国内法院再诉讼离婚一次。另外,如果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申请人申请撤诉的话,法院一般会准予撤诉。但是,准予撤诉以后,不能再次提出申请,而只能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离婚。[2] 其实撤诉与法院作出不予承认的效果一样,只能以另案形式,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子在程序上,相对一般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简单,只是前期准备一定要充分,否则一旦没有得到承认,那后面还需要再起诉离婚一次。所以建议当事人尽量找专业人士办理,不要在没有准备充分的情况下申请。

    [1]《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2]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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