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安排职工周一至周六每日工作7小时,一周工作42小时,在支付加班工资方面企业与职工产生争议,职工认为周六是法定休息日,周六上班应该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一天的加班工资,但企业认为周工作42小时只比法定40小时多2小时,应按照150%的标准支付2小时的加班工资。
企业和职工各执一词,到底谁是对的呢?
其实在国内,用人单位一般采用的工作时间制度有3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最常见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当照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时制度。
而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企业的工时制度是按照标准工时制规定的,规定了每周工作6天,每天6.66小时,每周休息一天,那么该职工从周一到周六每天都加班了0.37小时,一周下来总共是加班2小时。企业的说法是对的。
可是,如果企业没有制定自身的工时制度,在上述案例中,企业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其实,在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范围内可以有3种安排:一、我们听得最多的5天工作制,即每周工作5天,日工作时间≤8小时,一周休息2天;二、5天半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半,日工作时间≤7.27小时,一周休息1天半;三、6天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日工作时间≤6.66小时,一周休息1天。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职工在和企业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
大多数岗位采取的是标准工时制,可以说标准工时制是工时制度的基础。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对此多一些了解,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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