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干货版)
导读
《罗伯特议事规则》虽以罗伯特命名,其实是一本合著。第一作者自然是议事规则的创始人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他在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这本书的第一版。此后一百五十年间,他的媳妇、孙子,以及并不属于罗伯特家族的威廉·埃文斯、丹尼尔·霍尼曼、托马斯·鲍尔奇等人,像一帮接力运动员,一棒接一棒,一代接一代,对此书屡加修订,至今已经推出第11版。
“议事”是正式、体面的说法,通俗一点讲,此即一本教人怎么开会的书。我们都该听过,中国人会多,这话既是写实,也是嘲讽。嘲讽什么呢?中国人喜欢开会,却不会开会。中国式会议,不是流于一言堂,就是陷入混战。王石先生为《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作序,曾重点提到后一种情形,他说他所在的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成员以企业家为主,企业家们阅历丰富,个性鲜明,表达欲望强烈,难以被人说服,开会期间,凌乱不堪,如随便打断别人讲话、不经举手申请就发言、讲话不控制时间、不围绕动议展开、跑题等。于是,在2008年4月,他们请来了《罗伯特议事规则》译者和推广者袁天鹏,为其制定议事规则。
为什么王石等人钟情于《罗伯特议事规则》呢?在他看来,《罗伯特议事规则》至少在四个方面远胜于同类指南;首先,《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人类议事智慧最伟大的结晶,不仅试图提升会议决策效率,还有意防止民主表决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同时划清了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边界;其次,《罗伯特议事规则》虽然与时俱进,不断修订,不过依然保留了罗伯特将军的初衷:把人类从议事规则分歧所造成的混乱之中解放出来,在原则的稳定性与方法论的适应性之间取得平衡;第三,《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性质,属于建议性而非规制性,它列出典型情况及针对性措施,并不急于推荐所谓“最佳实践”或“制度红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罗伯特议事规则》没有意识形态色彩,它基于常识的力量和冷静客观的语言,无论左中右,都能在这里找到改进各自会议的技术方案。(王石《规则为什么重要》)
在这四点之外,还要补充一点,近百年前,孙中山先生撰《民权初步》,参考书目之一即《罗伯特议事规则》,他说,“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言下之意,我们要实践民权,第一步即学会怎么开会。这则构成了我们阅读《罗伯特议事规则》最光明正大的理由。
一、有哪几种会,分别怎么开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主角,统称为“协商会议”。它具有以下特征:如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保证参与会议的成员都有机会实时交流;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自由的行动;在任何一项决定当中,成员都拥有相同的权重,并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表达;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会议组织,会议组织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如果有成员缺席,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不过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如法定人数)。
协商会议大致可分五种类型:公众集会、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代表大会、立法机构、董事会。这五种,循序渐进,一个比一个正规,一个比一个深化,一个比一个高端。公众集会最简单,随意性较大,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进一步,便是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它需要一个固定的社团作为支撑;再进一步,便是代表大会,由“代表”之名,可知需要选举;再往后,便是立法机构与董事会(“董事会”的英文词根是board,还可译作“理事会”“委员会”,这里指一个社团或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中前三种最常见,这三种当中,则数第二种即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出镜率最高。
如果协商会议有其组织,那么这个组织通常会包括以下规则体系:法人证书、章程、议事规则、一般长效规则。我们需要重点注意的是第三条“议事规则”,这将是我们谈论的主题。
二、当会议主持人的讲究
我们首先来谈谈最基本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议事的主体是人,所以开会有一个人数问题。多少人出席,会议才能有效召开,做出的决定才能代表整体意愿呢?当然多多益善,满员最佳。这里要说的不是上限而是下限,根据通用议事规则,即“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这一点并不适用于相对随意、松散的公众集会,对它而言,法定人数一般不做硬性要求,或者说“出席人数即构成法定人数”)。
开会得有人张罗、主持,否则会场必将乱作一团。协商会议的进行至少需要两名会议官员,一是主持人(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秉持规则,二是秘书,负责会议的书面记录。这二人都该计入法定人数。主持人的位置十分考究,要保证他能看到整个会场,所有与会者都能看到他,必要的时候,请给他安排一把高椅。
会议讲究礼节规范,即礼仪。如怎么称呼主持人:如果他有头衔,称头衔;否则,直接称“主持人”。成员发言,必须面向主持人,即使要对另外一位成员发言,那也必须通过主持人。一般而言,成员发言必须起立。主持人发言,称呼自己的时候要使用第三人称,不能说“我”,而要用“主持人”,如“主持人认定……”。
当指定的开会时间到了,主持人需要判断出席人数是否满足法定人数,如果满足,他将从主持人之位站起,等待会场肃静,或者示意会场肃静,然后大声宣布“会议现在开始/开幕”或“现在进入会议程序”。
进入会议程序之前,我们还得学习一个术语:动议(motion)。这个词我们也许有些陌生,其实就是提议的意思。所谓动议,指与会者在会议之上提出的、需要会议给予处理的正式建议,它可以是主张某种实质性的行动,可以是表达某种看法,或者要求进行某种调查并将结果向会议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等。
成员提出动议,必须取得发言权,这要求他从自己的位置上起立,向主持人申请,主持人可以点头示意,如果会议规模较大,主持人通常要使用正式措辞,如“主持人准许/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如果数人同时起立申请发言,那么最先起立并称呼主持人的那位将取得发言权。
对动议的处理,可分六个步骤:
1.一位成员提出动议;
2.另一位成员表示附议;
3.主持人宣布议题;
4.与会成员就议题展开辩论;
5.主持人将议题提请表决;
6.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三、动议,动议,动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动议大致分作三类:主动议、辅动议、再议类动议。
主动议分为实质主动议与程序主动议,其区别在于,一者关乎实体,一者关乎程序,后者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它们的运行规则基本一致。
辅动议分为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偶发动议。
附属动议,顾名思义,指针对主动议而发起的动议,共计七种:搁置、修改、委托、改期、调整辩论限制、结束辩论、暂停。它的一大特征,即应用于另外一个动议,比如说动议A,而且要在动议A待决的时候,对其进行处理,包括推进、调整、暂停或者直接否决。所谓附属,正体现了它对动议A的依附性。
不同于附属动议,优先动议与当前待决的动议毫无关系,其对象是一些特殊的、紧急的或重要的情况。正因特殊、紧急或重要,它们有理由不经辩论便打断当前的事务,所以名曰“优先”。优先动议共计五种:要求遵守议程、提出权益问题、休息、休会、指定后续会议时间。
偶发动议与附属动议接近,不过它处理的是跟规则和程序相关的问题。基于其偶发性,必先得到解决,然后才能处理当前的主动议。而且,大多偶发动议不可辩论。其类型主要包括程序问题、申诉、暂缓规则、反对考虑、拆分议题、逐段或逐条讨论、起立重新表决、关于表决方式的动议、关于提名的动议、请求免责、请求和咨询等。
在此谈一下各种动议之间的优先级关系:与名目相反,辅动议优先于主动议;三大辅动议中,从名目可知,优先动议优先于附属动议,偶发动议则优先于“另一个待决的动议”。
最后说说再议类动议,所谓再议,即对已经处理的动议再次进行考虑。它分作四种:恢复、取消或修改、收回委托、重议。
四、场与次、休息与休会,概念别弄混
这一章主要讨论常用会议术语,如“一场会议”与“一次会议”,我们可能常常混淆。严格说来,“次”的内涵更大,包含了“场”,一次会议可以包含五场、十场会议。所谓一场会议,指组织成员在同一个场合正式集会以处理事务,会议需要连续进行,除了短暂休息,成员不可解散离场。所谓一次会议,指组织成员围绕既定的会议程序、议事日程、时间表或公开宣称的目标而开展的一场、或者连续若干场会议。
还得区分一组容易混淆的概念:休息与休会。它们的区别在于效果:休息结束后的会议直接从断点继续,如同没有休息一样,没有任何开幕的步骤;休会结束后的会议,一般先有开幕的程序,并且要宣读上一场会议纪要,然后从断点继续。
会议类型包括例行会议、临时会议、后续会议、年度会议、闭门会议、公开会议、电子会议等。
不要小觑了这些词语的辨析,这代表了对专业精神的追求。
五、主动议:言简意赅无歧义
先说主动议的形式。主动议一旦得到通过,便将作为会议的决定被记录下来。因此,主动议的措辞应该言简意赅且无歧义。那些在辩论之时所禁止使用的语言,同样不可出现于动议当中。此外,要尽量避免在动议当中使用否定陈述,比如,与其说“动议不赞成公开发售基金”,不如直接说“动议反对公开发售基金”。
一般而言,不要在动议当中说明动议的理由,因为这样做反而会妨碍动议的通过。有人可能赞成动议的行动,但是并不同意所陈述的理由。如果确实需要说明动议的背景或缘由,可采用决议的形式,在“决定项”前加上“前言”,前言以“鉴于……”开头。比如:
鉴于,协会所指派的专家在调查后发现河边地带的低层写字楼普遍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决定,成立一个七人委员会,其中四位是……,另外三位由主持人指派,以起草本协会关于贯彻城市防火安全条例的措施,以及对该条例的修改建议。
有些主动议不合规则,属于无效动议,应尽量避免,如主动议不可与会议组织的法人证书或章程相冲突(对法人证书或章程提出修正案则合乎规则),不可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同一次会议当中,不可提出本质上与此前已经被否决的主动议内容相同的主动议;无论是不是在同一次会议当中,都不可提出与此前得到通过并且已经生效的动议相冲突的主动议(若符合重议条件,则可例外);对于“得到暂时处理”的主动议,只要还在会议处理的时限之内,则不可提出跟它们相似或相反的主动议,以免引起会议混乱。
六、7种附属动议的实操范例
我们已经提及附属动议的七种类型,这一章则具体来谈,并举例说明。
1.搁置:指会议根本不想对主动议做出决定,因为无论它得到通行,还是被明确否决,都将造成不良后果,当搁置的动议通过,主动议即被忽略、丢弃,就是说,不再处理,没有结论,而且在本次会议期间不可重提。
举例:
一家全州规模的专业协会的基层组织会议,面对一个主动议“决定,本分部支持州协会主席杰姆斯·桑顿先生竞选国会参议员”,但是辩论陷入了棘手的境地,一方面成员尊敬自己的主席,另一方面认为他竞选参议员并不可取,如果直接否决该决议,则可能构成对主席的诋毁,而且无论表决结果如何,都会导致内部的分裂。于是出现了搁置: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搁置(该决议)。(附议)
主持人:有人动议有人附议,搁置关于“支持桑顿主席竞选国会参议员”的决议。主持人请A先生发言……
如果搁置最终没有通过,主持人宣布结果之后,还得继续讨论原决议即“决定,本分部支持州协会主席杰姆斯·桑顿先生竞选国会参议员”。
2.修改:指在动议得到处理之前,修改它的措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改它的含义,修改的内容称作“修正案”。这是所有附属动议当中使用最广泛、最频繁的一种。
无论是被修改的主动议的动议人,还是修正案的动议人,都无权决定是否采纳修正案,必须经过会议表决。成员对修正案的立场,并不影响他对被修改的主动议的立场,无论修正案是否得到通过,在对主动议表决之时,他都可以自由选择赞成或反对。
有些修正案不合规则,需要注意避免,如修正案必须切题,即必须与被修改的动议紧密相关,不能引入任何新议题,只能对原议题进行修改,倘不切题,则属违规;如果修改后的动议等于在事实上否决了原来的动议,也属违规;如果修正案改变了动议的种类,如原来的动议是“将待决问题改期到下午两点”,修正案删除了“到下午两点”并将“改期”改为“搁置”,那么这个修正案显然无效。
3.委托:指把一个待决的动议交给专业小组(委员会)讨论,以便使问题得到更充分、详尽的考虑和研究,待讨论结果出炉,再交还会议,回归议事程序。
委托有三种引申形式,不再把问题交给委员会,而是继续由整个会议进行讨论,不过要求成员在辩论之时能像委员会那样有更多的自由、更少的限制,如不限制每位成员的发言次数。这三种引申形式分别是进入全体委员会、进入准全体委员会、非正式讨论。
举例:
我动议把当前议题交给委员会讨论。
我动议把当前议题交给公共关系委员会。
我动议把当前议题委托给由主持人任命(或“由主持人提名”、“公开提名并选举产生”)的三人委员会。
我动议俱乐部以全体委员会的形式讨论这份决议。
我动议非正式讨论这份决议。
4.改期:即“推迟到指定时间”、“限期推迟”,用来推迟对当前待决议题的讨论,不过必须指定什么时间可继续讨论。这个时间可以是某时、某天、某次会议,还可以是某一事件之后。无论一个问题辩论多久,都可改期。改期的理由,也许是换一个时间更方便,抑或成员通过辩论觉得现在做决定为时尚早。请注意,改期不同于搁置,后者的意图不在推迟,而是阻挠(kill)动议。
改期的时间有其限制。如果两届会议之间的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如年度会议,以一年为期,那么改期最晚只能到“本次会议的结束时刻”。如果少于三个月,那么改期最晚可以到“下一次会议的结束时刻”。
举例:
如果只是为了把动议改期到下一次会议,那么改期的格式非常简单:“我动议把当前议题改期到下一次会议。”
如果为了把动议改期到某一事件之后马上处理(除非有优先级或更高的特别议程),那么改期的格式则是:“我动议把当前议题改期到嘉宾发言之后。”
如果要确保动议改期之后,能在下一次会议上得到讨论(不会被其他事务挤掉),那么改期的格式则是:“我动议把当前议题改期到下一次会议作为特别议程。”当然这样的改期需要“三分之二表决”(即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
5.调整辩论限制:议事规则当中有两个用来控制辩论的手段,这是其一。它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减少发言次数或缩短每次发言的时间,但不限制什么时候结束辩论;二是要求在未来某一时刻结束辩论,或者要求在指定的一段时间之后结束辩论,以提请表决。它需要“三分之二表决”,且不可在委员会中使用。
举例:
如果要调整发言的次数或每次发言的时间长度,那么调整辩论限制的格式为:“我动议每次发言控制在5分钟之内”,或“我动议延长李先生的发言时间3分钟”。
如果要限制辩论的时间长度,那么调整辩论限制的格式为:“我动议对这个修正案的辩论控制在20分钟之内。”
如果要指定结束辩论并开始表决的时刻,那么调整辩论限制的格式为:“我动议9点结束辩论并开始表决。”
6.结束辩论:议事规则当中有两个用来控制辩论的手段,这是其二。调整辩论限制只能指定在未来某一时刻结束辩论,结束辩论则可立即结束辩论,此外,它不再接受除暂停以外的任何附属动议。
与调整辩论限制一样,结束辩论需要“三分之二表决”,且不可在委员会中使用。
举例:
我动议结束辩论。
我要求针对委托动议和它的修正案进行结束辩论。
我要求结束辩论所有待决议题。
7.暂停:指中断待决议题,以便立即响应其他事务。这是多数方的一种隐形权力,能够不经辩论便立即中断对一个动议的讨论,它可能会侵犯少数方与个体的权利,容易被滥用。鉴于此,议事规则规定,暂停只能用于应对突然出现的紧急事务,或者为了提前处理另一件更需要先处理的事务。
举例:
我动议暂停这份决议。
七、5种优先动议的标准姿势
我们已经提及优先动议的五种类型,这一章则具体来谈,并举例说明。
1.要求遵守议程:指成员可以要求会议遵守既定的日程、时间表或会议程序,或者要求立即处理指定在此时此刻的普通议程或特别议程。
举例:
成员起立,不必等到主持人准许,便可说“主持人,我要求遵守议程”。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提醒会议,要求遵守哪一项议程。
假设这是一次代表大会,昨天的会议有一项决议被推迟并作为今天上午11点半的特别议程,然而现在已经是11点半,还有成员正在就当前待决议题发言。
成员A(起立并直接对主持人说):主持人,我要求遵守议程。
主持人:有人要求遵守议程。昨天大会将税务改革的决议改期到今天上午11点半并作为特别议程。现在的议题是“决定,……”
决议处理完后,继续之前被打断的事务。
主持人:在执行议程之前,大会正在讨论的决议是“决定,……”由亨利先生发言。现在请亨利先生继续。
2.提出权益问题:指会议组织及其成员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这些情况涉及会议或成员的基本权益,或者重要,或者紧急,急需给予考虑和解决。
权益问题由成员提出,主持人裁定,无须表决,除非主持人的裁定遭到申诉。
权益问题分作两类:一是关系到会议整体的基本权益,如涉及组织的安全和保密问题,或者会场环境如取暖、通风、光线出现问题,或者官员、雇员或嘉宾出现了有损会议利益的行为;二是关系到个人基本权益,如在某位成员未出席的情况之下通过了一份会议纪要,然而这份会议纪要对上次会议该成员出席情况记录有误,或者出现了对某位成员的不当指控等。如果这两类问题发生冲突,会议的权益问题优先于个人的权益问题。
举例:
假设会议期间,一个重要发言正在进行,隔壁却有施工人员使用手电钻,噪音传来,影响听讲。
成员A(起立,打断发言人,直接对主持人说):主持人,我提出一个影响会场的权益问题。
主持人:请A先生说明问题。
成员A:主持人,需要关上一些窗户,否则我们无法听清发言。
主持人:请工作人员找物业将左侧的窗户都关上。在此之前,请发言人适当提高音量。
3.休息:指会议进行期间的短暂间歇,然后从断点恢复并继续进行。休息的原因可能是要计算票数、获取信息、进行非正式的磋商等。如果会议日程或时间表中安排了休息时间,待时间一到,无须动议,主持人即可直接宣布会议休息;如果主持人没有这么做,任何成员都可要求遵守议程。
4.休会:指在已知下次会议何时召开的前提之下,立刻结束本次会议。
5.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指定下一场会议的时间(可包括地点),以继续完成本场会议的事务,这与当前会议结束的时间没有关系。需要注意,只有在同一次会议的下一场会议时间尚未确定的前提之下,这个动议才合乎规则。
举例:
我动议本场会议休会以后,于明天下午2点召开后续会议。
我动议本场会议休会以后,于4月2日星期三晚上8点在瑞格酒店召开后续会议。
成员A:主持人,我认为今晚剩下的时间不足以解决当前待决决议,所以我动议在本场会议休会以后,于下周四晚8点半在这里召开后续会议。
八、偶发动议:处处有规矩,绝非拍脑门儿
我们已经提及偶发动议的十一种类型,这一章则具体来谈,并举例说明。
1.程序问题:任何成员,只要认为有违反规则的现象发生,都可提出程序问题,要求主持人裁定并纠正。
举例:
一旦发现破坏规则的行为,任何成员都可以立刻起立,无须主持人准许而发言:
成员A:我要提出程序问题。(或者直接说“程序问题!”)
正在发言的成员就座。主持人则请成员A指出哪道程序出现了问题,或者发言人哪些话违规。
2.申诉:申诉主要针对主持人而发。通过选举,成员把自己的部分权力与责任,特别是根据议事规则进行裁定的权力与责任,委托给主持人,同时,成员必须保留收回这种授权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申诉。任何两个成员,一个动议,一个附议,便可以把裁定权从主持人手中收回,交还整个会议。
只要是主持人做出的裁定,成员都可提出申诉。当然,有两种例外,一是在申诉过程当中,再次出现程序问题,主持人对此做出裁定,对后面这个裁定,不可申诉;二是主持人的裁定明显正确,申诉有拖延或无理取闹之嫌,绝不可取。
举例:
成员A:我对主持人的裁定提出申诉。(成员B附议)
主持人:有人对主持人刚才的裁定提出了申诉。
然后由主持人准确描述当前争议的问题,必要的话还可以阐述自己裁定的理由,宣布议题,提请表决。请注意,主持人不能说“是否支持主持人”,而得说“是否支持主持人的裁定”,因为发生争议的只是主持人的裁定,而非主持人本身,应当对事不对人。
3.暂缓规则:有时,会议希望做的事,抵触了议事规则,却不违反章程,此刻则适用暂缓规则。
举例: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暂缓规则以……(陈述目的)。(附议)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不经辩论和修改而直接通过下面的决议:“……”(附议)
4.反对考虑:如果会议认为根本不应该或不值得对某个实质主动议进行讨论,则可提出反对考虑,直接阻挠。
举例:
成员A:主持人,我反对考虑这个动议。
5.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动议,虽然关于同一主题,却包含若干部分,而且每一部分都可作为一个动议,那么可以将它们分开考虑并分别表决。拆分议题应用于主动议及其修正案。
举例:
成员A:主持人,我动议把这份决议拆分成如下两个部分……。(附议)
6.逐段或逐条讨论:一个篇幅较长的动议,可能会包含系列决议、段落或章节,它们事关一个主题,不可拆分,但是可以逐一对每个部分展开辩论与修改,如果主持人没有主动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成员则可提出逐段讨论或逐条讨论。不过,如果一份文件所包含的主动议分别涉及不同主题,那么只要有一位成员反对,便不能逐段或逐条讨论,只能拆分议题。
7.起立重新表决:如果刚刚完成的表决采用的是口头表决,或是未予计数的举手表决,那么任何成员都有权质疑表决结果,提出起立重新表决。
8.关于表决方式的动议:顾名思义,这组动议与表决方式相关,它包括:结束投票或关闭投票站、继续投票或重开投票站、采用不记名投票、采用点名表决、对起立表决计数等。
9.关于提名的动议:顾名思义,这组动议与提名相关。当选举待决之时,可以动议采取某种提名方式,如由主持人提名、公开提名、由委员会提名、不记名提名等。
10.请求免责:当组织章程对成员规定了除缴纳会费之外更多的责任,如出席一定数量的会议、准备发言或文件、参加委员会等,成员不可简单拒绝承担这些责任,必须向会议提出请求或动议,此即请求免责。
11.请求和咨询:为了更好地处理会议事务,成员可能需要获取额外的信息,或需要会议批准某些行动,这些咨询与请求包括:咨询议事规则、提问、动议人请求收回或修改、请求宣读文件等。
九、再议类动议:如何让动议原地复活
我们已经提及再议类动议的四种类型,这一章则具体来谈,并举例说明。
1.恢复:其意图在于把暂停的动议或绑定在一起的系列动议重新提交给会议,作为待决动议来讨论。
被暂停的动议始终处于暂停状态,可以在本次会议期间恢复;如果与下一次例行会议的时间间隔没有超过三个月,除了在本次会议期间,还可在下一次会议期间恢复。如果在上述时间范围之内都没有被恢复,那么暂停的动议自动失效,不再处于暂停状态,不过可以作为新动议重提。
举例:
我动议恢复关于……的决议及其修正案。
2.取消或修改已经通过的决定:其意图在于改变此前做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下达的命令。
举例:
成员A:根据上一次会议给出的告知,我动议取消关于进一步美化园区的决议。(附议)
成员A:我动议撤销五月份例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美化园区的决议。(附议)
这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前者采纳了事先告知,故而只要求“过半数表决”;后者没有采纳事先告知,故而必须要求“三分之二表决”。
3.收回委托:指会议把某个议题委托给某委员会讨论之后,且在该委员会对此议题做最终报告之前,把这个议题从该委员会手中拿回来处理。
举例:
成员A:我动议从财务委员会手中取消对……决议的委托。(附议)
4.重议:即把一个已经表决过的动议拿回来重新展开辩论和表决。其意图在于及时纠正那些草率的、被误导的或者本质上错误的决定。
因为重议容易造成会议效率低下,所以有极严格的限制。一是重议的主体,必须是参与表决的多数方;二是重议的时间:如果是长度只有一天的一次会议,那么重议只能在被重议的动议表决当天提出;如果是长度超过一天的一次会议,那么提出重议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下一个会议日。
举例:
我动议重议关于新年宴会的决议。我当初投的是赞成/反对票。
十、动议的重提和不良动议
一般而言,同一次会议之上,相同的或者本质上相同的动议,不得重复出现,除非使用再议类动议,如取消或修改已经通过的决定,或重议。但是,按照前述规则本来不可重提的动议,如果措辞经过相当程度的修改,或者影响动议的环境条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以至这个动议变成了一个新问题,则可重提。
对于动议的重提,还得补充两点:第一,已经收回的动议,等于从未被提出,则不存在重提的限制,或者说随时可以重提;第二,如果一个主动议在本次会议提出之后未能得到通过,那么可以在此后任何一次会议重提。
关于不良动议,我们已经谈过无效动议,这里再说故意拖延的情形。所谓故意拖延性质的动议,指那些妨碍、阻挠会议整体意志的动议。任何在本质上不严肃、无意义、没有提出任何实质建议、荒谬的动议,都属于故意拖延,不应被引入。举例来讲,如不断对主持人的裁定提出申诉;在所有人都参与表决且结果明显的情况之下,要求起立重新表决,皆属故意拖延。
十一、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
所谓法定人数,指按照议事规则,会议召开所必须满足的成员出席人数(它规定的是出席并在场的人数,而非表决之时参与投票的人数)。对此,一般在组织章程之中都该有所规定。若无规定,那么根据通用议事规则,则有对法定人数的默认:对于公众集会,出席人数即法定人数;对于代表大会,法定人数则是实际报到人数的过半数。
主持人在宣布会议开始之前,必须确认法定人数的满足,当然不必公开宣布这一点。若不满足,主持人可以适当等待;若等待一段时间之后依然没有希望满足法定人数,那么主持人仍可宣布会议开始,并立即宣布法定人数不足,然后建议成员采取一定行动,或者受理一个休会动议。
在诸如立法机构这样有权强制成员出席会议的组织当中,有一种叫作强制出席的动议,可以用来实现法定人数的满足。请注意,强制出席只适用于像立法机构这样的组织,而不适用于自愿性组织。
说罢法定人数,再说会议程序。标准会议程序分作基本程序与可选标题。所谓基本程序一般包括六项:宣读并批准会议纪要,官员报告、董事会报告、常设委员会报告,临时委员会报告,特别议程,未完事务和普通议程,新事务。可选标题包括:开幕仪式或典礼,点名,快速处理列表,自由评论,声明,节目等。
十二、发言与辩论:如何有效率有礼貌地争吵
关于发言,前面已经谈过了。这里再结合动议的种类,谈谈在哪种情形之下,可以打断他人的发言。
一般而言,在成员取得发言权并且开始发言之后,任何人,包括主持人,都不得随意打断他的发言,除非发言人的言行出现程序问题,如发言时间超出规定等。而一些特殊情况下,则可以如此,这些情形包括:提出要求遵守议程(因为出现了未遵守议程的情况),提出权益问题,提出程序问题,提出拆分议题,提出请求或咨询,提出申诉,提出反对考虑,提出起立重新表决等。
再说辩论,这是重头戏。辩论之时,常常出现一些令人头疼的情况:发言人滔滔不绝,或者罗里吧嗦,甚至不知所云。议事规则之为规则,要义之一,即在于对这些弊病的防范。如果会议组织没有制定特别议事规则,那么依通用议事规则,每次辩论发言的最长时间则为10分钟;同一天内,对同一问题,同一成员的发言不能超过两次。当然,可以有所变通,如主持人认为,假如宽延一分钟,发言人结束发言能够更加体面,那则不妨延长。
辩论之时,依然有其规则,这里称作礼节,如切题、严禁攻击其他成员的动机、所有辩论必须通过主持人、避免称呼成员的姓名、禁止对已经做出的决定发表反面意见、禁止对自己提出的动议发表反面意见、朗读文件需要会议批准、成员被主持人打断后就座、禁止扰乱会场等。
关于辩论,还有一点要补充:主持人作为组织成员,同样享有辩论权,不过,基于主持人角色的中立性,他在会议期间则不得行使辩论权,尤其在一些大型会议之上,主持人不能对待决议题的是非利弊发表任何意见,以免左右他人;必要之时,他的确可以参加辩论,只是在此之前,他得让出主持人之位,等到当前待决议题得到处理之后,才能恢复他的主持人职务。
十三、表决:通常来说,多数方说了算
第一个要点是表决额度,直译的话,即“决定表决结果的底线”。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过半数表决”和“三分之二表决”,还有相对多数表决,这发生在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竞争者的情况之下。此外,主持人也有表决权,如果采用的表决方式是“书面不记名表决”,那么主持人跟其他成员一样参与投票;如果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主持人这一票可能影响最终结局,他可以选择参与表决,却也可以放弃。
说到表决方式,我们且来列举一下:口头表决、起立表决、举手或举牌表决,这三种最为常见。其他表决方式包括:书面不记名表决、表决卡或选票表决、电子表决、点名表决、缺席表决、邮件表决、代理表决等。
再来简单说一下表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拖欠会费的成员,只要未予除名、未被处分而暂停表决权,他便可以参与表决;表决适用一人一票原则,成员可以弃权;表决适用回避原则,如成员与待决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他应该回避,不过这一点并不具备强制性。
十四、提名与选举
这一章比较简单。关于提名与选举,重点在其方法或类别。提名包括由主持人提名、公开提名、由委员会提名、书面不记名提名、邮件提名、以联名申请书形式提名等。选举包括书面不记名选举、口头选举、点名选举、累积选举等。
十五、官员、会议纪要和官员报告:切不可有“官样子”
会议官员与我们平常所见所闻的官员迥然不同,甚至完全是两个概念,不妨说,前者必须避免后者的种种习气与陋规,才能称职。
一般而言,组织都是从内部选择官员,不过,除非是秘密组织,否则章程并不一定排斥从成员之外选择官员,如许多立法机构的主持人并不是该机构的成员,规模较大、财物问题比较复杂的组织,可能希望雇佣专业财务官。
官员可分作两块,一是选举产生的官员,包括主持人(临时主持人)、当选总裁/会长、副总裁/会长、秘书、联络秘书、财务官和财务秘书、其他官员(董事或理事、史记官、图书管理员、物管员、牧师、警卫员、门卫等)、荣誉官员或荣誉成员;二是指派产生的官员和顾问,包括执行秘书、议事规则专家(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议事规则专家以顾问和专家的身份,向主持人、其他官员、委员会和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议事规则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对于大型组织、代表大会或事务复杂的组织,建议使用议事规则专家的服务。如王石所在的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曾与《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译者与推广者、议事规则专家袁天鹏签订了委托协议,并请其拟定《SEE议事规则》)。
官员当中,地位最高、责任最大、工作最忙的无疑是主持人。其职责包括在指定时间开始会议;依据既定的会议程序、日程、时间表以及议程宣布会议即将处理的下一项事务;判断并分配发言权;对所有正当、合乎规则的动议宣布议题、提请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对于明显具有扰乱、拖延性质的或荒诞的动议,直接拒绝受理或者裁定为不合规则;贯彻辩论规则,维护会议的秩序和礼节;在保障所有成员权利的前提之下提高会议的运行效率;对所有程序问题进行裁定,接受申诉;在成员咨询议事规则之时给予回应;在必要的时候,签署所有法案、命令、记录等文件;宣布休会等。由此可知,会议主持人除了要承担一般主持人的功能之外,还要扮演裁判的角色。
秘书的一大职责,即记录、整理并保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的类型、组织名称、日期、时间、地点;如果主持人和秘书出席,记下这个事实,如果缺席,记下替代者的姓名;所有主动议与未被否决、收回的辅动议、委员会报告、所有事先告知、所有程序问题和申诉(无论成立还是无效,同时记录主持人裁定的理由);休会时间等。
其中主动议这一块,可谓会议纪要的主体,必须详之又详,慎之又慎。注意,动议人的姓名应该记录;除非会议要求,否则不必记录附议人的名字。
秘书要在会议纪要之上签字。如果会议要求,主持人也应签字。
十六、董事会和委员会
通常,组织都会在章程之中设立董事会,那些规模弱小、结构简单的本地组织,以及那些能够频繁召开例行会议的组织,可以例外。经组织全体会议授权,董事会在组织的例行会议期间代替全体会议行使职能,甚至在一定阶段全权掌控组织的事务。这样的董事会准确来讲应该叫执行董事会,不过如果其下设置了执行委员会,那就依然称董事会。
董事会的成员由选举产生,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组织的某些重要官员和某些委员会的主持人,有权自动进入董事会,这称之为当然董事。当然董事还可以来自上级组织或政府等公共服务机构。如果当然董事是组织成员,那么他的权利义务与其他董事并无区别;如果不是组织成员,那么他们可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却不必承担义务,如出席会议的义务等。
委员会指由一个或几个成员组成的小组,由会议组织选举或指派,负责对指定的事务或问题进行讨论、调查与采取行动。与董事会不同,委员会本身不是会议组织的一种形式,而附属于会议组织。
委员会分为普通委员会与全体委员会。普通委员会分作常设委员会与临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则是一种特殊的议事手段,一般适用于大型会议,请注意,全体委员会的委员虽然是参加会议的全部组织成员,不过其表决结果却不能作为会议组织的最后决定,只能作为委员会的建议。
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包括书面不记名选举、公开提名与口头选举、主持人提名与口头选举、主持人指派、在动议中指派等。
十七、公众集会和组建社团
公众集会是最原始、最简陋的会议方式,指一个没有形成组织的人群,响应公开或定向发布的召集函而召开的会议。所谓召集函,其实就是会议通知,它应该说明如下事项: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目的、受邀者需要符合的条件,还可以表明发起人的身份。一旦公众集会成功召开,召集函将拥有章程一般的效力。
公众集会往往事起仓猝,没有时间和能力制定正式规则,因此应该遵守通用议事规则。常见的做法是找出一部议事规则标准,由发起人安排一个人在秘书选举出来之后动议,经过半数表决,即可通过。
关于组建社团,一般分作两次筹建会议。第一次筹建会议通常比较简短,其内容包括选举临时官员、通过关于组建社团的决议、动议成立章程起草委员会、动议指定第二次筹建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等。第二次筹建会议则比较正规、详尽,其内容包括会议纪要的宣读和通过、章程的讨论和通过、登记会员、宣读会员名单并选举正式官员等。
十八、章程:也是有标准格式的
章程定义了社团的根本性制度,是组织赖以存在的规则基础。如果把组织比作房屋,章程则如地基。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前面说过,社团组建,在第一次筹建会议之上,一般要动议成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由其来起草章程。章程有其基本格式,如第一章规定名称,第二章规定宗旨,第三章规定成员,第四章规定官员,第五章规定会议,第六章规定董事会,第七章规定委员会,第八章规定议事规则标准,第九章规定章程的修改事项等。
章程的修改,其实就是一个动议。这个动议的提出,需要事先告知;其通过,往往需要“三分之二表决”。
十九、代表大会
这里所说的代表大会,并无政治色彩。代表不是指立法机关的那些大脑袋,而是指那些大型组织的各个组成机构或分支机构推选出来的且每一次代表大会都要重新推选的代表,这些代表共同构成了一个会议主体,有权以整个组织的名义做出决定。
对于有下属分支机构的固定组织来讲,其自身的章程或者更上一级组织的章程,应该规定要召开周期性的代表大会,界定代表大会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指定代表大会的表决权成员,描述代表大会的代表与候补代表的资格条件,以及如何决定代表的数量、如何推选代表等。
再说代表大会的构成。固定组织的代表大会,大都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官员、代表、候补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注册,并分别制定名单且要确保名单的准确性)、特别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起草本次代表大会所需要的特别议事规则)、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大会日程)。此外,根据代表大会的规模,还可以成立组织委员会、决议委员会等。
二十、纪律惩戒程序:不守规矩会被开哦
任何组织都有自己的纪律,以此规约成员保持端正的品行和良好的声誉。虽然没有一个组织希望成员违纪,然而还得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故而制定并贯彻组织的规则与纪律,禁止成员从事有损组织利益或背离组织目标的行为,是组织与会议的基本权利。
惩戒手段主要包括批评、罚款、暂停会籍、开除。其中开除是最严厉、最极端的手段。
对于会场之上的违纪行为,如果只是轻微违纪,如辩论之时没有面对主持人而是面对另一位成员发言,或者发言脱离了当前议题,主持人只需轻击法槌,指出错误并警告其不要再犯;对于更严重的错误,如成员不断指名道姓攻击其他成员的动机,主持人或其他任何成员都可以立即请此人遵守秩序;对于屡加警告而无效的严重违纪行为,主持人可以点名批评;最坏的情况,则只能勒令其退场直至会议结束,或者勒令其退场直至公开道歉,或者要求暂停其会籍,或者要求开除。开除会员需要“三分之二表决”。
附录:
《罗伯特议事规则》乃是一本极详尽或者说极繁琐的书,包罗万象,巨细无遗。如何归纳、提炼,实在是一大难题。在实践、运用过程当中,世人常常为其巨大、厚重而头疼。于是议事规则专家特地制定了精华版或极简版。这里推荐两份,一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译者孙涤先生制作的极简版,一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译者袁天鹏先生为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南塘村制作的农村版(当地农民称其为“萝卜白菜规则”),仅供参考,同时以便理解此书的要义。
《罗伯特议事规则》极简版(12条)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出现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罗伯特议事规则》农村版(13条)
【第1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2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动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3条】谁先举手谁优先发言,但发言要得到主持人允许,要起立,别人发言时不能打断。
【第4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面发言。
【第5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两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两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6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7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8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9条】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10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11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想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其他表决者“抱粗腿”。
【第12条】主持人应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13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原书信息
书名: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
作者:[美]亨利·马丁·罗伯特
译者:袁天鹏 孙涤
出版社:格致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543225534
解读版作者:羽戈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