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恋爱情侣之间为了订立婚约按照习俗给付的相应的彩礼,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关于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情形。但是,实践中,情侣之间并非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了大额财产,在结束恋情之后产生了纠纷。因此本文讨论的是非彩礼性质、非同居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定义婚约为“婚约,亦称为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区别。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案例: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690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8年8月12日分手,双方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2018年1月7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转账5000元至被告账户,摘要“爱你小宝贝”。2018年1月22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转账3000元至被告账户,摘要“爱你小宝贝”。2018年2月5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转账3000元至被告账户,摘要“爱你小妖精”。2018年2月14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70,000元至被告账户,备注“老婆情人节快乐,爱你一万年”。2018年4月13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0,000元至被告账户,备注“爱你小宝贝到永远~”。2018年5月3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0,000元至被告账户,备注“爱你小宝贝”。次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转账10,000元至被告账户,摘要“爱你女神”。2018年8月5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被告转账10,800元、25,000元。上述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146,800元,被告确认收到。2018年4月7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0,000元至原告账户,摘要“亲亲鸭梨不要大~现在我们在一起~”。
又查明,2018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父亲陈建强转账50,000元。2018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60,000元。审理中,双方确认该两笔转账共计110,000元系被告向原告所借。2018年6月20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00,000元至原告账户,摘要“归还借款”。
2018年6月23日,原告代被告支付中介费10,000元。2018年7月5日,原告代被告支付中介费7000元。同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0,000元给原告,摘要“亲亲,还你中介费呦~”。
2018年8月10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32,500元至原告账户,摘要“快去把支付宝还上呦”。审理中,双方确认该笔转账系被告向原告归还其所借的32,500元。2018年8月14日,被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为6974.43元。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双方不能缔结婚约时,财产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共同承担或返还相关财物。
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金额3000元至70,000元不等,除去双方确认系借款及中介费的部分,以及被告返还原告的10,000元,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136,800元。原告主张钱款系用于结婚和彩礼,并依据婚姻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要求被告返还,首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钱款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其次原告转账时并未明确钱款系用于筹备结婚且亦未举证证明是为了这一用途而转账,再次被告坚持从未有过彩礼且否认转账是为了结婚备用,故对原告的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反观原告转账的摘要,能够看出原告对被告的爱意,结合转账时间、金额、摘要,以及双方的恋爱关系,且原告亦没有将钱款交付被告保管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双方分手时被告招商银行账户中余额不足一万元,被告辩称所有钱款均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生活消费,包括吃喝、旅游、购买个人物品以及为原告购买物品等,原告虽诉称恋爱期间的绝大部分花销均由其支付,但根据被告此前的收入、消费习惯、生活需要,且考虑到恋爱中双方交往的需要以及交往的时间,钱款用于日常开销尚属合理,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26,000元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2018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800元,原告主张系附条件的赠与,现因双方取消婚约,所附条件不成立,故要求被告返还,然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加以证明赠与系附有条件,被告亦不认可附条件之说,且原告前两次庭审中均未提出该笔钱款系赠与,而是一并包含在所称的彩礼及结婚费用之中,却在最后一次庭审中表示系附条件赠与,原告前后陈述自相矛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800元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律师解说:无偿赠与、日常开销还是附条件赠与,法院如何认定?
关于原告诉请返还126000元,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摘要:“爱你小妖精”、“爱你小宝贝”、“老婆情人节快乐,爱你一万年”、“爱你小宝贝到永远~”等。法院认为:原告转账的摘要,能够看出原告对被告的爱意,结合转账时间、金额、摘要,以及双方的恋爱关系,且原告亦没有将钱款交付被告保管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用于筹备结婚且亦未举证证明是为了这一用途而转账。
因此,律师在此特别强调,情侣之间在涉及款项金额转账时无论是通过银行还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一定要注意转账备注的款项用途性质。如本案当中备注的均是“爱你XX”、“情人节快乐”等字眼,明显就是赠与性质。原告主张彩礼或者筹备婚礼等用途明显无法得到法律上支持的。如若款项为借款,应当明确备注“借款”;若用于筹备婚礼,应当明确备注“婚礼筹备”等字样。当然,很多人会说谈个恋爱结个婚还要分得那么清,但是等到双方分手之后产生纠纷,付出一方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其次,被告往往都会抗辩将款项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生活消费,包括吃喝、旅游、购买个人物品以及为对方购买物品等,法院会结合一方此前的收入、消费习惯、生活需要,且考虑到恋爱中双方交往的需要以及交往的时间,认定是否为日常合理开销。如果属于日常开销款项,属已经消耗掉的,那么法院对此是不做处理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用于合理日常开销款项,对此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2018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800元款项,从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可以看出并未备注任何款项性质,原告主张系附条件的赠与,现因双方取消婚约,所附条件不成立,故要求被告返还,然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加以证明赠与系附有条件,被告亦不认可附条件之说,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该款项为附条件赠与,不予以采纳。所以,再次强调,款项性质备注的重要性!!即便没有没有备注,也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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