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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要走,一个要留,一步一个坑

一个要走,一个要留,一步一个坑

作者: Narcos_ | 来源:发表于2019-07-26 14:27 被阅读0次

    小伙伴们,你们好~

    据统计,90%以上的劳动争议都发生在离职环节,离职环节的劳资风险控制向来是HR最为头疼的问题。

    今天这里只给大家分两类讲述:员工辞职和辞退员工。

    今天分享的主题:员工辞职和辞退员工这件事,HR一直做的左右为难

    HR的态度是:个人不想要企业了,我们要极力挽留;企业不要个人了,我们要耐心劝退。每一步都是自己选择的“坑”。

    员工要辞职,我们理性看待自然是讲“人各有志,好聚好散”。

    但穿着HR外衣的HR们,可就得循循善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做安抚辞职员工的心理工作。

    毕竟招人不易,能磨合和胜任岗位过程的员工,也是减少人才流失带来的高损失成本。

    留人总是要留心,但决心要走的员工即使强勉下来,也是双方不堪的结果。

    所以已经尽力而为的HR,也要留人把控得力。

    留不下的人不妨在给员工办理辞职手续时,公正客观,合理合法的处理好员工的辞职手续。

    毕竟辞职手续扯上劳动法的事情,不在少数,这点可以私下多学习和翻看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升专业度。

    另外再说到辞退员工,HR的处理手续问题。

    在对劳动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很多HR在处理问题时,很可能因为理解错误,导致操作不当,让公司官司缠身。

    所以,合理规范处理辞退员工的手续相当重要。

    今天主要从3个错误操作举例,对照劳动法律法规,提醒小伙伴们规避错误:

    1、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2、待岗+扣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

    3、薪资“改革”

    《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实行会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员工没有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即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

    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辞退员工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对员工来说是不小的打击。

    因此,建议HR多站对方的角度着想,多点耐心和理解,相信把事情说清楚了,大部分人人都可以理解公司的做法。

    最后一定是不要忘记多鼓励,不适合这个公司,不代表没有发展空间,在其它平台或许能发展更好。

    优秀的HR,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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