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渊源

作者: 曾义龙 | 来源:发表于2019-01-02 23:57 被阅读3次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宪法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广义的宪法还包括其他附属性腺发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属于基本法律

    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立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适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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