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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津贴,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关于高温津贴,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作者: 永生001 | 来源:发表于2022-06-20 14:54 被阅读0次

    时值夏至,高温炎热的天气逐渐增多。本期回答大家关心的高温津贴八个问题。

    一、高温津贴的性质

    高温津贴是支付给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资,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

    有些省市列入地方性法规,如江苏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明确。

    未列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执行,该办法虽然是规范性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因为高温津贴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受劳动法保护。

    二、调整依据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如江苏省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

    三、适用条件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在35℃以上(含35℃)的,或者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四、支付标准

    各省市有所不同。一般在150-300元/月,时间为每年的5月-10月之间。

    江苏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支付办法

    各地有所不同,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如果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单位事先在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中明确按天或按小时折算方法,不能低于省市规定。

    如果不是全员发放高温津贴,单位要通过民主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

    六、高温作业时间

    单位要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七、保护措施

    1、单位事先对高温天气从业者进行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八、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区别

    单位要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有些企业拿西瓜、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不行的!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小伙伴们看看下个月的工资条上是否多了一笔钱!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点赞和转发,每周与大家分享劳动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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