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的社会隐痛

作者: 黑彧 | 来源:发表于2019-11-28 19:55 被阅读0次

      家暴泯灭的是社会的良知,大众的零容忍态度恐怕也存在时效性。

      家暴分为精神暴力和实质伤害。法律将冷暴力、身体伤害全部归于家暴。当简单的物质需求无法满足施暴者的内心,施暴成为充实精神需求的畸形手段。

    家庭暴力中的社会隐痛

      不要轻易奢望家暴男能够回心转意、痛改前非。性格的扭曲令家暴满足了他罪恶的心里需求,可是所获满足感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为满足变态的心理只能不断变本加厉,如不加遏制对受虐者的伤害之重可想而知。

        正如网上所述“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这与吸毒成瘾、赌博成性的道理相通。一次得逞,贻害终生。施暴者内心对这种满足感的欲望叠加推动其不断增加暴行迎合所谓的快感。这种畸形的内心恐怕只用道德约束是徒劳的,因为道德可以唤醒一个人的良知,但是对于良知都泯灭的人,道德劝戒仿佛无病呻吟。家暴在一些人眼中属于“家事”,而类似吸毒,叛国是大事。对国事人们可以做到同仇敌忾,而“家事”或许也隐喻着小部分人内心的阴暗面,有时施暴者并非不明对错,而是犯罪成本太低。 

    家庭暴力中的社会隐痛

        一方面舆论压力不足。“支持者”,“理解者”,“惋惜者”他们看似对人不对事的言论,也向施暴者提供了堕落的温床,同时也是对受害者的精神迫害。在大是大非面前人们是拎得清轻重缓急的,而类似家暴、霸凌舆论会产生分歧,难道错了就需要原谅和纵容吗?原谅了施暴者,受害者的心灵谁来慰藉,纵容犯罪就是对受害者无情的伤害。舆论的力量虽强大,但其时效性导致风头一过人们就忘记了,毕竟不损害到自己利益,遏制作用恐怕也只是一时的。

        另一方面法律惩戒力度不足以制止此类事件发生。首先性质界定困难,什么样的伤害算作家暴?家暴需不需要分等级定罪?施暴者受到的惩罚是否能够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律不断完善中给出最恰当的结果。其次,现行制度的缺陷,使家暴的惩戒力度远低于故意伤害,同样的伤害程度,故意伤害罪必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多少家暴是在民事调解中愈演愈烈的。最后,法律的效用具有暂时性,施暴者受到的惩罚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他们心里安慰,付出了代价就等同于没做过吗?后续追责的缺失往往会使暴徒有机会卷土重来。吸毒后续监督较为完善复吸者尚且比比皆是,对于缺乏长期监督的家暴又怎样确保不会再犯呢?

        同时社会价值观的转变虽非一朝一夕,但仍需努力。男权社会的残留观念一定程度上也会引导犯罪,也会导致一小部分的沉默,在他们看来家暴是“管教”不是暴力,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只能依赖社会的引导和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脱离手工体力劳动,女性才能真正从弱者群体中解放,市场经济虽发展不充分,但也带来了文明进步,或许当女性拥有对等地位时社会才会真正理想吧。同时,将女性看作“所有物”的人也真实存在,过分的掌控欲可能导致占有欲极端膨胀,进而也可能导致非法监禁,限制自由的现象,所谓的“不能忍受背叛”无非是为自身扭曲价值观的无理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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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也使财富出现一边倒趋势,总体上看社会愿意给予男性更多的机会,财富积累也偏重于男性。女性在收入方面相对劣势,而且不排除有部分全职主妇,不具有独立生存能力,使其不得不依附于他人,与其相信别人的人品不如提高自身经济实力,增加博弈的资本。

        总之,只有法律扎紧制度的笼子,严明赏罚;舆论提供正确的批判引导并长期监督,或许暴力事件会有所收敛吧。多一些道德制裁,少一些无谓的同情,哪怕心口不一,都是给受害者精神的慰藉。

        感觉社会也应该设立完善的保护机制,保护女性的申诉权和胜诉权,并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另外,对监禁的行为,应鼓励社会伸出援手,利用群众力量。就像传销监禁,如果每个捡到求救信物的人都能够及时报警可能会挽救很多家庭。

        有些困惑:有关人性的问题是否与经济发展有关,还是更偏重个体因素。虽然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但是总觉得类似暴力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在个人,社会只能是引导,市场经济带来道德,部分思维弊病或许是发展不到位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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