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王女士打电话询问律师。她在A公司上班三年,合同到期了,由于A公司裁员,A公司不打算继续聘用她,她可能要离开A公司了。她问律师,如果她离开A公司,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女士是一位财务主管,工资近壹万元,律师给她估算了一下,如果终止劳动合同,按照三年计算,可以拿到约3万元的经济补偿。王女士听了很开心。她在电话中说,如果拿了经济补偿就打算休息了,反正也有退休工资了。
啊,有退休工资?怎么回事?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即使存在用工,也不能算是法律意义的劳动关系,就不适用前面的劳动法规定了。
在律师的追问下,王女士说起,自己是退休以后才到A公司来做会计的。
律师听了王女士的陈述,告诉她,因为她是退休人员,离职的时候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因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只能视为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王女士听了律师的解释,觉得有点失望,但她说既然法律这么规定,她也认了,不会去纠缠A公司。
2020_8_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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