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该法第16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指出,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通俗的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在此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有法定被扶养人,此法定被扶养人是否具有独立赔偿请求权?
如果赔偿义务人已经赔付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换言之,如果直接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已经主张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其中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法院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则有权诉请赔偿义务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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