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甚至只认缴注册资本却分文不给,还想年年分红,这让足额出资的股东情何以堪?
最近,股权一号接到不少创业者关于限制股东分红权的咨询,今天就来聊一下。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股权故事会】
德义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有天元公司、物华公司和纳百川公司三个股东。
公司有5名董事,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别弄混了!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才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其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否则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依据约定,股东物华公司应以6亩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其仅提供了3亩土地使用权,长期不再进行剩余出资。
于是,德义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只有三名董事参加。结果,董事会形成以下决议:因物华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德义公司不应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法院再用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一下,就更稳妥了。
于是,天元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谁知,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支持了天元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华公司当然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结果出乎意料,最高法院改判了,驳回了天元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再审结果与此前大相径庭,是为什么呢?
实际上,依据《公司法》规定,要想限制股东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限制的股东对象,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第二,这个限制要么是公司章程有规定,要么是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
再看德义公司,其公司章程没有对限制股东权利作出规定,那就看其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决议了。
但是,根据德义公司的章程规定,如果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的决议就无效。德义公司有5名董事,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能低于4人,而本次限制物华公司股东权利的董事会决议只有3名董事出席,当然无效了。
这表明,公司行使权力的表决,也要符合必要的程序。也进一步说明,在中外合资企业,控制董事会席位到三分之二以上,也是很重要的。
【律师提醒】
法律对根本未出资或部分出资的股东,规定了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限制,但“等”包括哪些权利尚未明确。
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等权利进行限制,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知情权是股东法定权利。
实践中,还有的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自行决定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限制股东权利,这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这是因为,法律将限制股东权利的权利交给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这属于公司内部的自治范围,而非司法救济的范畴,司法不会轻易介入的。
不少股东不知道还能限制股权权利,更不知道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才能实现限制,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问题,可在下面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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