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仍在工作,发生劳动争议该怎么办?
超过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仍在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若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李某至甲公司从事压板工,时已年满60周岁。李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工作时长固定,日常也接受甲公司的管理安排,甲公司也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8月4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泗阳县某交叉路口,撞到由东向西李某驾驶的未经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17日死亡。
其子李某某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亲属李某生前与被申请人甲公司劳动关系依法成立。甲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认为其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
二、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上述案件中,李某至甲公司工作时,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李某到甲公司从事压板工,工作时长固定,日常也接受甲公司的管理安排,甲公司也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甲公司与李某某之父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雇佣关系处理。然用人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是否应按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处理,却时常引发争议。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农村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此情况下,建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妥善方法,明确双方之间是否系形成雇佣关系。如形成雇佣关系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劳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而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则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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