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名非法律相关职业,自诩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此多的法律条例,它们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但除了对一些常识性的触犯法律的行为,例如,杀人、盗窃、行贿等有明确概念,其余的,例如《劳动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好多法,我们对它们却知之甚少,甚至我们觉得法律离我们很遥远,但有时候它们却会突然横空出世,给我们当头一棒。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指要想加罪于人,不愁找不到罪名,而不恰当的法律可能也会成为帮凶。口袋罪是什么意思?当看到朋友分享这个词的时候我去网上查了查。“口袋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对罪名定义不清、对情况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来源。” 口袋罪有罪名抽象和罪状含糊的特点。
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被认为是三大口袋罪。从表面上看,“口袋罪”有利于惩治危害行为,保障社会稳定,但随着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以及立法技术的精进,“去口袋化”已经成为刑法立法不可替代的趋势,所以三大口袋罪中的其二,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现已被废除了。
朋友提到口袋罪一词是因为最近的一部法律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的第34条,增加了两款内容:“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出现这两条内容涉及的言行,将被拘留和罚款。
罪名抽象和罪状含糊这两点确实都占全了。什么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和标志呢?什么又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呢?这是个见人见智的问题。
回想以前学生时代,在公交车上背日语单词,一位上了年纪的长者坐在我旁边,他看了看我手上的日语词典对我说:“日本人的东西不要学,他们杀了我们这么多中国同胞,就应该把他们的一切从中国赶出去。”对于这一位长者来说,我是不是散布了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言论呢?如果他痛恨一切在历史上侵华的国家,那看到别人大力宣扬他们的好处,确实会伤害他的感情,这在这件草案通过之后就可以让当事人被拘留和罚款吗?那拘留和罚款之后呢?换了一个不同的对象说了同样的言论,但对方却并不以为意,发言者没有受到任何处罚,那前面的拘留和罚款又算什么呢?如此看来,这和搞文字狱也不遑多让了。
犯罪是可怕的,但是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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