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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亚当 斯密)

《国富论》(亚当 斯密)

作者: ypxgxf | 来源:发表于2019-01-02 03:05 被阅读0次

    2017-10-26 18:11:44

    我相信,世界各国的君主,都是贪婪不公的。他们欺骗臣民,把货币最初所含金属的真实分量,次第削减。

    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白银及其他一切商品的真正尺度,不是任何一个商品或任何一类商品,而是劳动。这一点我们应当随时牢记。

    雇主的人数较少,团结较易。加之,他们的结合为法律所公认,至少不受法律禁止。但劳动者的结合却为法律所禁止。有许多议会的法会取缔为提高劳动价格而结合的团体,但没有一个法令取缔为减低劳动价格而结合的组织。况且,在争议当中,雇主总比劳动者较能持久。地主、农业家、制造者或商人,纵使不雇用一个劳动者,亦往往能靠既经蓄得的资本维持一两年生活;失业劳动者,能支持一星期生活的已不多见,能支持一月的更少,能支持一年的简直没有。就长时期说,雇主需要劳动者的程度,也许和劳动者需要雇主的程度相同,但雇主的需要没有劳动者那样迫切。

    雇主们为使劳动工资不超过其实际工资率,随时随地都有一种秘而不宣的团结一致的结合。破坏团结,随时随地都是最不名誉的行动,都为近邻和同业者所耻笑。我们所以不常听到这种结合,正因为那是一种不被人知道的普通结合,或者可以说是一种自然结合。此外,雇主们为要把劳动工资减低到其实际工资率以下,有时也组织特殊的结合。此种结合,直到达到目的为止,总是保持极度的沉默与秘密。

    因此,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必随一国收入和资本的增加而增加。收入和资本没有增加,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决不会增加。而收入和资本的增加,就是国民财富的增加。所以,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自随国民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国民财富不增加,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决不会增加。

    然而,使劳动工资增高的,不是庞大的现有国民财富,而是不断增加的国民财富。因此最高的劳动工资不在最富的国家出现,而却在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出现。

    由于劳动报酬优厚,多子女不但不成为室家之累,反而成为家庭富盛的源泉。

    一国尽管非常富有,如若长久陷于停滞状态,我们就不能希望在那里找到极高的工资。

    所以劳动报酬优厚,是国民财富增进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国民财富增进的自然征候。反之,贫穷劳动者生活维持费不足,是社会停滞不进的征候,而劳动者处于饥饿状态,乃是社会急速退步的征候。

    这两种商品以及大多数其他零售商品(贫穷劳动者零购的一切物品),在大都市和在僻远地方,价格是同样低廉,或者,大都市方面还比较低廉,其原因我以后说明。但大都市与其附近地带的劳动工资,往往比数哩以外地方的劳动工资,高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即高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五。

    劳动价格上的差异,虽未必会驱使一个人由一教区移到另一教区去,但货物价格这样的差异,却必然使许多容积巨大的货物,从一教区到另一教区,从国内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甚至可只说从世界的一端到另一端的运输,变得非常频繁,不久就使它们趋于均衡。人性见异思迁,虽早有定论,但根据我们的经验,人类却显然又是安土重迁,最不爱移动的。贫苦劳动者,在不列颠劳动价格最低廉的地方,要是能够维持家属,那末在不列颠工资最高的地方,就一定能过优裕的生活。

    如果劳动需求继续增加,劳动报酬必然鼓励劳动者结婚和增殖,使他们能够不断增加人口,来供给不断增加的劳动需求。什么时候,要是劳动报酬不够鼓励人口增殖,劳动者的缺乏不久就会抬高劳动的报酬。什么时候,要是劳动报酬过分鼓励人口增殖,劳动者的过多不久就使劳动的报酬减到其应有的程度。在前一场合,市场上的劳动供给,如此不足,在后一场合,市场上的劳动供给,又如此过剩,结果都迫使劳动价格,不久又回到社会所需要有的适当程度。

    也许值得指出,不是在社会达到绝顶富裕的时候,而是在社会处于进步状态并日益富裕的时候,贫穷劳动者,即大多数人民,似乎最幸福、最安乐。在社会静止状态下,境遇是艰难的;在退步状态下,是困苦的。进步状态实是社会各阶级快乐旺盛的状态。静止状态是呆滞的状态,而退步状态则是悲惨的状态。

    高工资地方的劳动者,总是比低工资地方的劳动者活泼、勤勉和敏捷。

    大多数人在连续数天紧张的脑力或体力劳动之后,自然会强烈地想要休息。这欲望,除非受到暴力或某种强烈需要的抑制,否则是几乎压制不住的。天性要求,在紧张劳动之后,有一定程度的纵情快乐,有时只是悠闲自在一会,有时却是闲游浪荡和消遣娱乐。如不依从这要求,其结果常是很危险的,有时是致命的,不然,迟早亦会产生职业上的阵殊疾病。如果雇主听从理性及人道主义的主宰,就不应常常鼓励劳动者勤勉,应当要他们适度地工作。我相信,在各个行业,一个能工作适度的人,能够继续不断工作,不仅长期保持健康,而且在一年中做出比其他人更多的工作。

    所以,这类(煤矿,装修等不安定工作)劳动者的高工资,与其说是熟练的报酬,倒不如说是不安定的报酬。

    第一,劳动工资因业务有难易、有污洁、有尊卑而不相同。

    第二,劳动工资,因业务学习有难易、学费有多寡而不相同。

    第三,各种职业的劳动工资因业务安定不安定而不相同。

    第四,劳动的工资,因劳动者所须负担的责任的大小而不相同。(我们把身体的健康委托于医生;把财产,有时甚至把生命和名誉委托于律师或辩护士。)

    第五,各种职业的劳动工资,随取得资格可能性的大小而不相同。

    因此,使劳动工资各不相同的五种情况,只有两种影响到资本利润,那就是工作是愉快还是不愉快,是安全还是危险。

    不论何种行业,只要他预先看到这行业有超过普通利润的希望,他便马上加入,一旦预先看到那种行业的利润将要降落到和其他行业相等,他又马上离开。因此,他的利润和损失,不能和其他任何正常的、确定的和为人所周知的行业的利润与损失相提并论。大胆的冒险者,有时也许由于两三次投机的成功而获得很大财产,有时也许会由于两三次投机的失败而损失很大财产。这种生意,除大城市外,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无法进行。因为经营这种生意所需要的情报,只在商务最繁盛和交易最频繁的地方才会有。

    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或者说,年产物的全部价格,自然分解为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三部分。这三部分,构成三个阶级人民的收入,即以地租为生、以工资为生和以利润为生这三种人的收入。此三阶级,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主要和基本阶级。一切其他阶级的收入,归根结底,都来自这三大阶级的收入。

    由此可见,这三大阶级中,第一阶级即地主阶级的利益,是和社会一般利益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凡是促进社会一般利益的,亦必促进地主利益,凡是妨害社会一般利益的,亦必妨害地主利益。地主在关于商业及政治问题的公众集议上,为本阶级的利益打算,决不会贻误国家,至少,在他们对本阶级利益具有相当知识的场合是如此。但实际上,他们往往缺乏这种知识。他们在上述三阶级中,算是一个特殊阶级。他们不用劳力,不用劳心,更用不着任何计划与打算,就自然可以取得收入。这一阶级所处的安乐稳定地位,使他们自然流于懒惰。懒惰不但使他们无知,并使他们不能用脑筋来预测和了解一切国家规章的后果。

    第二阶级即靠工资过活的阶级的利益,也同样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如前所述,劳动工资最高的时候,就是对劳动的需求不断增加、所雇劳动量逐年显著增加的时候。当社会的真实财富处于不增不减的状态时,劳动者的工资马上就会低落,只够他们赡养家庭,维持种类。当社会衰退时,其工资甚至会降低到这一限度以下。劳动者在繁荣社会中不能享得地主阶级那样大的利益,在衰退的社会中却要蒙受任何阶级所经验不到的痛苦。但是,劳动者的利益,虽与社会一般利益密切相关,但他们没有了解一般社会利益的能力,更没有能力理解本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他们的状况,不能让他们有接受各方必要消息的时间,即使有此时间,他们的教育和习惯,也不能使他们对任何消息作出适当的判断。因此,在公众集议时,只在特殊场合,即在雇主为着白己的特殊目的,而不是为着劳动者的利益,出来鼓动并支持劳动者发言的场合,劳劫者才发表意见。此外,劳动者能发言的,很不多见,其议论受到尊敬的,更为少闻。

    劳动者的雇主即靠利润为生的人,构成第三个阶级。推动社会大部分有用劳动活动的,正是为追求利润而使用的资本。资本使用者的规划和设计,支配指导着劳动者的一切最重要动作。但他们这一切规划和设计,都是以利润为目标。利润率不象地祖和工资那样,随社会繁荣而上升,随社会衰退而下降。反之,它在富国自然低,在贫国自然高,而在迅速趋于没落的国家最高。因此,这一阶级的利益与一般社会利益的关系,就和其他两阶级不同。在这一阶级中,商人和制造业者通常是使用资本最大的两阶层。因为他们最富裕,所以最为社会所尊敬。他们终日从事规划与设计,自比大部分乡绅具有更敏锐的理解力。可是,因为他们通常为自己特殊事业的利益打算,而不为社会一股利益打算,所以,他们的判断,即使在最为公平(不总是如此)的场合,也是取决于关于前者的考虑,而很少取决于关于后者的考虑。他们比乡绅高明,与其说是由于他们更理解公众利益,倒不如说是由于他们更理解自身的特殊利益。由于这种比较优越的理解,他们往往利用乡绅的宽宏施行欺骗手段,使他老老实实地相信,他自身的利益不是公众利益,唯有他们的利益才是公众利益,并使他仅仅凭了这单纯而诚笃的信念,舍弃自己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去迁就他们。其实,不论在哪一种商业或制造业上,商人的利益在若干方面往往和公众利益不同,有时甚或相反。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可是前者虽然往往对于公众有利,后者却总是和公众利益相反。缩小竞争,只会使商人的利润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而其余市民却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因此,这一阶级所建议的任何新商业法规,都应当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非小心翼翼地、抱着怀疑态度作了长期的仔细检查以后,决不应随便采用。因为他们这般人的利益,从来不是和公众利益完全一致。一般地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事实上,公众亦常为他们所欺骗所压迫。

    这样转让的资本量,和作为转让手段的货币的数量相比,不知要大多少倍。同一枚铸币或同一张纸币。可作许多次的购买,亦可连续作许多次的贷借。例如,甲以一千镑借给乙,乙立即用来向丙购一千镑货物。丙因不需货币,就把这一千镑借给丁,丁又立即用来向戊购一千磅货物。戊也因为不需要货币,同样地把这一千镑借给己,己再立即向庚购一千镑货物。所以货币还是原来那几枚铸币或孤几张纸币,但不消几天功夫,贷借就已进行三次,购买亦已进行三次了。每一次,在价值上,都与这货币总额相等。

    在利润相等或几乎相等的条件下,人们选择投资途径时,在制造业与国外贸易业两者中,自宁愿选择制造业,其原因正如在农业与制造业中,宁愿选择农业一样。与制造商的资本比较,地主或农业家的资本更为稳当。同样地,与国外贸易的资本比较,制造商的资本更为稳当,因为随时都在自己监察之下。

    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长而发展。人民何以会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有任何民政机构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对他们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力,这似乎有四种自然原因或情况。

    这四种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种种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体力的优越,容貌的优越,动作敏捷的优越,智慧的优越,道德的优越,正义性的优越,刚毅性的优越,克制性的优越,等等。肉体上的品质,必须有精神上的品质来支持,否则在社会的任何时期,都不够从而取得多大的威权。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不过能使两个弱者服从他。同时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可是,精神上的品质,我们不能用眼睛看得出来,它们总有争议的余地,而且往往是争议对象。

    促成服从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龄的优越。老年者如果没有老迈到衰朽不堪,那就总比有同等身分、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能到处博得人们更大的尊敬。

    促成服从的第三原因,就是财产的优越。富人在一切社会,虽都有大的声势,但在财产最不平等的野蛮社会,则有最大的声势。在文明富裕社会里面,财产的权威,依旧非常的大。和年龄的权威比较,和个人资质的权威比较,财产的权威,往往是大得多的。这种事实,早已引起财产不平等社会内一切时期中人们的经常不满。狩猎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一个时期,这时期没有财产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贫乏,造成了普遍平等的局面。年龄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就是权威和服从的薄弱基础,还是唯一的基础。游牧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二时期。这时期财产有异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财产造成的权威,以这时为最大,因而权威与服从的判分,也以这时为最确定。阿拉伯酋长的权威,非常的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可以说达到完全专制独裁的程度。

    促成服从的第四原因,就是门第的优越。这种优越,是以先代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的。人人都情愿服从他们自己或他们祖先所服从过的家门,如一向不比他们优越的家门,忽然变做他们的支配者,他们就难免愤愤不平。一个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荣誉的大家门,我相信,世上一定少有。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

    要使股份公司设立完全合理化,必其事业的经营,可以定出严密规则及方法,同时还附有其他两个条件:

    第一,那种事业的效用,必显然比大部分的一般商业更大和更普及。

    第二,其所需资本,必大干私人合伙公司所能筹集的数额。凡以不很大资本即能举办的事业,纵使其效用特大,亦不能成为设立股份公司的充分理由。因为,在这场合,对于那种企业所产出的东西的需要,可很容易由私人企业者出来供给。就上述四种事业说,这两个条件都同时具备。

    乐及舞蹈二者,是几乎一切野蛮民族的大娱乐,同时也是使他们各人适于款待友伴的大艺能。

    在许多国家中毕业的特权,对于多数从事有学问的职业的人,对于大多数需要这种学问的教育的人非要不可,至少有了这特权,就非常便利。但是,这特权的获得,又只有去听公家教师的讲授。私人教师虽最有教授能力,学生虽然最小心地听他们的讲授,但不能由此取得可凭以要求这特权的资格。由于这种种原因,讲授大学普通课程的私人教师,在近代一般人看来,是学者中最卑不足道的。具有本领的人要找职业,这要算最可鄙最无利益的职业了。这样,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捐赠基金,不但使公家教师的勤勉精神堕落了,并且使优良的私人教师也不容易找到。

    假使公家的教育机构全然没有,那末,没有相当需要的体系或科学,或者说,按当时情形为非必要的、非有用的或非流行的体系或科学,便全然不会有人教授。一种以前认为有用但已经被推翻或流为陈腐的科学体系,或一种大家都信其为无用,为买弄学问,为胡说的科学,私人教师一定不会从教授它得到好处。象这种体系,这种科学,只能存续于教育机构这种法人团体。在那里,教师的繁荣与收入,大部分与其名声无关,且全然与其勤勉无关。如果全然没有公家教育机构,一个绅士奋其勤勉能力,受了当时所提供的最完全的教育之后,那他与世人谈论普通问题,我敢断言决不会一无所知的。

    对于女子教育的公家机构,是全然没有的,因此,女子教育的普通课程中,便全没有无用的、不合理的或者幻想的东西。女子所学的,都是她的双亲或保护者判定她必需学习,或者学了对她有用的课程,而别无其他东西。她所学的一切,无不明显地具有一定的有用目的:增进她肉体上自然的丰姿,形成她内心的谨慎、谦逊、贞洁及节俭等美德;教以妇道,使她将来不愧为家庭主妇等等。女子在她的整个生涯中,会感到她所受教育的各部分,差不多没有一个不对她有某种方便或利益。若在男子则不然,他们所受的尽管是极辛苦极麻烦的教育,可是一生由这种教育得到了何等方便或利益的人却不多见。 因此,我们可以反问:国家对于人民的教育,不应加以注意么?如果有注意的必要,那末,对各等级人民,国家所应注意的,是教育的哪些部分呢?而且,它应该怎样注意呢?

    国家可在各教区各地方,设立教育儿童的小学校,取费之廉,务使一个普通劳动者也能负担得起,这样,人民就容易获得那基本教育了。这种学校教师的报酬,不可全由国家负担,国家只宜担负其一部分;因为全部甚或大部分由国家负担了,教师马上便会习于怠惰。

    防御社会的费用,维持一国元首的费用,都是为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因此,照正当道理,这两者应当来自全社会一般的贡献,而社会各个人的资助,又须尽可能与他们各自能力相称。

    司法行政的费用,亦无疑是为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这种费用,由全社会一般的贡献开支,并无不当。不过,国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项费用的必要,乃因社会有些人多行不义,势非设置法院救济保护不可;而最直接受到法院利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维持其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们双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除非罪人自身无财产资金够支付此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须由社会全体负担的。

    凡利在一地一州的地方费用或州区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支出的警察费),当由地方收入或州区收入开支,而不应由社会一般收入开支。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那是不大正当的。维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机关,无疑是有利于社会全体,所以,其费用由全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当。不过,最直接地受这费用的利益的人,乃是往来各处转运货物的商贾,以及购用那种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格兰的道路通行税,欧洲其他各国所谓路捐桥捐,完全由这两种人负担;这一来,社会一般人的负担就要减轻许多了。

    一国的教育设施及宗教设施,分明是对社会有利益的,其费用由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当。可是,这费用如由那直接受到教育利益宗教利益的人支付,或者由自以为有受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必要的人自发地出资开支,恐怕是同样妥当,说不定还带有若干利益。

    凡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到利益的人维持,或不是全由他们维持,那末,在大多数场合,不足之数,就不能不由全社会一般的贡献弥补。因此,社会的一般收入,除开支国防费及君主养尊费外,还须补充许多特别收入部门的不足。

    房租税 房租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或可称为建筑物租;其二,通常称为地皮租。

    建筑物租,是建筑房屋所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使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立于同一水准,这种建筑物租,就须第一足够支给建筑业者一种利息,相当于他把资本对确实抵押品贷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够他不断修理房屋,换句话说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内能收回其建筑房屋所费的资本。因此,各地的建筑物租,或建筑资本的普通利润,就常受货币的普通利息的支配。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四的地方,建筑物的租金,如除去地皮租后,尚能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点五的收入,那建筑主的利润,就算是足够了。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五的地方,就也许要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点五的建筑主利润,才算是足够的。利润既与利息成比例,如果建筑业的利润,在任何时候超过上述比率过多,则其他行业上的资本,将会有很多移用到建筑业上来,直至这方面的利润,降到它正当的水平为止。反之,如果建筑业的利润,在任何时候低于该比率过多,则这方面的资本立即会移用到其他行业上,直至建筑业利润,再抬高到原来的水平为止。

    就一般而论,恐怕没有哪一种费用或消费,比房租更能反映一个人全费用的奢俭。

    竞争者的财富,既不会因地皮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对于使用地皮,亦不愿出更多的租。地皮租的税,是由住户垫支,或是由地皮所有者垫支,无关紧要。住户所必须付纳的税愈多,所愿付的地皮租就愈少。所以地皮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

    对土地变卖所课的税,却完全要落在卖者身上。卖者的变卖土地,往往是迫于非卖不可,所以必须接受他所能得到的价格。至于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他所愿出的价格。他把土地所费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处划算:必须付出的赋税愈多,他愿意出的价格就愈少。

    当收入减少,是由于消费减少时,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减低税率。

    与上层阶级的全部费用比较,下层阶级的全部费用,要大得多

    应当课税的,是下层阶级人民的奢侈费用,而不是他们的必需费用。对他们必需费用,要是课税,其最后支付,要完全由上层阶级人民负担,即由年生产物的较小部分负担,而不由年生产物的较大部分负担。在一切场合,此种税必会提高劳动工资,或者减少劳动需要。

    第五,各种职业的劳动工资,随取得资格可能性的大小而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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