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县城,在二十一世纪到来之前,是没有什么物业公司的。
二十一世纪之前,倒是有一个县城建局下属事业单位,名叫“公房管理所”,主要职责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有房产进行登记、维修、租赁等。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房地产开发,由点到面,由面到体,由体到多维,几乎在同时,出现了私人兴建的居民小区,紧接着,县公房管理所,演变成了县房产管理局,为了便于管理居民小区,县房产管理局设置了一个下属事业单位,名字叫作“物业公司”。随着居民小区的骤然增多,与之配套的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也越来越多。在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直到2010年以后,所有居民小区物业公司,才一律由公有公办改为私有私办。
从公有公办脱胎而来的私有私办的物业公司,虽然企业性质变了,但企业的“体制内”风范,却被原汁原味地、一以贯之地传承了过来,物业公司法人代表(俗称老板),依然以领导者、管理者自居,居高临下地面对着小区业主。
物业公司,按照有关法规,向入住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凭借着物业费,雇佣人员。被雇佣人员,通过清扫垃圾、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管理维修等服务,得到劳动报酬,从而使得自己和家人的生存费用来源,有了相对稳定可靠的物质保证。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把小区业主称之为小区物业公司全体人员的衣食父母,既合法合情合理,也定性准确,也恰如其份,也通俗易懂。
进入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不论是大城市,还是小县城,小区业主跟小区物业公司的纠纷和冲突,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物业公司老板对自己职业地位定位的错乱,是导致纠纷和冲突出现的主要根源和主要诱因。
物业公司老板仍然认为,他是小区业主的领导者。他认知能力逻辑范畴里的管理二字,其实就是领导二字。既然我领导你,你就得服从领导。并且,天经地义,理直气壮。
小区业主则认为,他跟物业公司是买卖关系。业主交纳物业费,通过物业公司,为自己居住环境购买秩序维护、环境整治等服务。这样一种交易,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不应该失去应有的平衡状态。哦,我出钱买东西,付出了等值的钱财,你给我的东西,却被克斤扣两,却被假冒伪劣,显然背叛了公平交易的商品交换原则,
这样以来,双方纠纷和冲突的发生,就在所难免了。
迫于平顺管理的需要,县建设局和县房管局合并在一起,称之为县住建局。住建局有个内设机构,名字叫做“物业管理股”,专门对小区物业公司实施业务管理,同时,协调解决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纠纷和矛盾。
按理说,有了这个专门机构,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关系,应该和谐才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个专门机构,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业主通过观察分析发现,一事当前,物业股却往往站在物业公司的立场上,帮助物业公司老板维护形象,帮助物业公司老板维护利益。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呢?是什么原因促成的,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出现呢?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才可以有效避免和治理这种现象的发生呢?
限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笔者只敢写到这里了,就拜托看官您自开脑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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