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最近被某猪、某程、某宝、某团、某眼……
不断“杀熟”的好奇
我现在慌得一笔
“杀熟”我倒是懂的
自古就有
通常出现在B2B领域,
越是知根知底的采购商
供货方越是容易达到自己的收益最大化
而卖家真刀真枪对着熟人消费者,
反而不多,
因为只要不是感情用事,比价的机会总是有的,
只有达到合适的价位,起码让交易看上去公平
才能真正成立。
那么
问题来了
杀熟、杀熟
就算要杀,难道不应该杀个熟的吗?
为什么连我这样刚在平台注册的小萌新
也要被……
难道还有“杀生”的套路?
按捺不住好奇心的我
经过一番打探
原来好奇近来接连遭到的
根本不是“杀熟”
而是它的娘家兄弟——
“大数据杀熟”
这位大兄弟虽然也以“杀熟”为己任
但更进一步的是
它不单杀熟
还是个“自来熟”
它有个“千人千面”的个性化推荐系统
能把搜集到的用户的个人资料、流量轨迹、购买习惯
等行为信息
通过平台大数据模型建立用户画像
乖乖!
听说过信息不对称,没见过这么不对称的
一方面,
商家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我的偏好、消费习惯、买卖决策等信息,
据此大体推断出我的认知局限和对价格的敏感程度,采取最恰当的价格策略
而另一方面,
我认为网络平台降低了我的搜索成本,
(实际上它可能只是节约了信息获得成本
却提高了比价的成本)
并且陷入了互联网更开放
所以竞争更充分、价格也更便宜的惯性思维
于是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开始了
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
也难怪不少专家建议改变这个术语的翻译
说白了
就是同样的东西向不同的人收不同的价
比方说,某款产品(成本5元)
有甲、乙、丙三名买家
愿意支付的价格分别是10元、8元和6元
6元定价虽然保证了销量,利润却只有3元
10元定价利润5元,但只能卖出1个
而通过价格歧视,可以得到9元的利润
按照经济学家的分析,价格歧视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
因为通过价格歧视
产品卖方能把原本属于买方的消费者剩余
(定价6元时,甲的消费者剩余是4元、乙是2元)
转移到自己这里
卖方不会为获得更高的统一售价
而放弃继续生产
这是一张简单的价格需求曲线,如图可见价格越高,需求越小
经济学家把这个能生产却不生产的部分,称作“无谓损失”
而消除无谓损失,就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某巴克为价格歧视站台道:
“我卖得贵
难道是为了我自己吗?
还不是为了让你开心”
“我在米国就是个卖咖啡的,
到了你这儿,非要给我贴个布尔乔亚的标签,
怪我咯?”
想当初有网友爆料用苹果打车贵过安卓
后面虽然证明其本身是个乌龙
却扯出某些
视频、社交、读书软件的会员费用
苹果普遍贵过安卓的实锤
如今看来
大家也都是在为了社会福利最大化
而努力奋斗嘛
嗯嗯
我听说经济学家还认为小偷是无害的
因为他们只是将别人的转移到自己这里
社会福利的总量并没有变化
(鼓掌!)
我想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也就是说,法律(至少在价格法)里
判定价格歧视违法的前提是
1、买主是经营者
2、这个经营者还具有同等交易条件
又一个也就是说
针对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并不违法
对此,我只有两个字 呵呵~
上个月19号,
《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算上16年12月的初审,
17年10月的二审,
这已经是第三次了
但是我觉得吧
。
。
我还可以再抢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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