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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啥不讲理?

法官为啥不讲理?

作者: 石山下 | 来源:发表于2020-07-07 09:58 被阅读0次

    2006年11月20日,老人徐某在公交站等待公交车的时候倒在地上。刚下车的青年彭宇搀扶了她一把,结果发现老人受伤了,于是彭宇联系老人的儿子,一起把她送到医院,还给了她200多元作为医药费。

    经过医院检查,老人已经骨折,治疗费用很高。于是,老人和她儿子就与彭宇发生争执,认为彭宇撞倒了老人。

    在去派出所未能达成和解之后,老人就把彭宇状告至法院,一口咬定是彭宇撞的她,索赔136419.3元。

    彭宇则表示自己无辜,而且是见义勇为,主动帮助老人。随后,法院一审宣判,彭宇的确撞倒了老人,因此需要赔偿对方45876.36元。

    彭宇案在当时的社会影响极大。彭宇到底是撞了人而不承认,还是见义勇为反被冤枉,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甚至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会公德的大讨论。

    更为致命的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判决逻辑,被称作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引发舆论风暴,并出现了多起类似事件。

    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有了这个前车之鉴,多数人觉得在这个城市里“不是自己的事少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有些品性不良的老人及其家人,也变得肆无忌惮,逮住谁讹谁,有的连小学生也不放过,以至于老人跌倒扶不扶,竟成为一种艰难的抉择,即使见义勇为的人,也要做防讹诈的准备。

    为什么一次日常的判决会引发如此大的后遗症?这其中的是是非非早已无人关心,即使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即使后来彭宇也承认,老人徐某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最高法一位审判长认为,彭宇案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起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什么叫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推理?彭宇案时任法官在判决书里特地撰写了认定事实的理由,但是其理由认定的逻辑推理,被人们总结为“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由此遭受了无穷的质疑。

    法官认为,首先从常理来说,第一个下车的人,与车旁边的人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宇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因此他撞人的可能性很大。

    其次从一般来说,做好事的人在对方家人到来之后,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让其家人负责随后送往医院的事务,自己即可离开。然而,彭宇不但没有离开,还亲自把老人送到医院,显然不合情理。

    再次,彭宇支付的200多元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根据常理推断,正常人一般不会贸然借钱给陌生人,即便借出了钱,也肯定会找旁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加以证明,或者让对方打个借条。

    然而,彭宇并没有按常理出牌,给了老人200多元钱,也一直未要求归还。这种情况大多是当时撞了人,先行垫付费用。

    彭宇案的法官就是按照经典的三段论进行事实推理的。大前提是社会情理或者生活经验,小前提是彭宇的种种行为,最终的结论是彭宇撞了老人。

    不论真正的事实如何,这段逻辑推理都是有巨大问题的,不仅推理过程有问题,社会导向也是有问题,而且是大问题。

    从主观上看,首先,时任法官的逻辑推论不成立,至少是不严密的。

    法官认定事实是否发生,不能从一般推导特殊,最多只能说有99%的概率是这样。

    但是,事情究竟有没有发生,却不能用概率进行计算。即便一个人一年之中的出勤率是99%,也不能证明他/她在某日就一定在上班;

    即使100个类似案子里有99个是如此,你也不能说手头的案件就一定是这样。

    以偏概全,一旦错了,就意味着这事情百分百反转,而他百分百把这件案子判错了。法官的推论没能排除这种可能。

    其次,时任法官没有充分考虑判决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具有塑造社会预期的功能,即在提示全社会,以后类似的事情法院大体会怎么处理。

    时任法官“你不撞人,为什么送她去医院”“你不撞人,为什么要替她垫付200元”的推论,显然没有考虑可能形成的社会影响。

    为了避免这类争议,法律人会特别注意从后果的角度进行考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先考虑推理结论的实际后果,再反过来重新设计推理过程,寻找其他合用的规则反推判决结果。

    时任法官显然缺失这种后果主义的思维方式,也没有真正理解我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导向。

    从客观上讲,法官就判决结果进行充分说理,也未必是好事。

    凡是论证都存在反驳空间,即使数理逻辑都可能被驳倒,更何况取决于法官能力的判案逻辑,别人可以挑出论证过程中的逻辑漏洞进行反驳。

    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尤其是高压力、快节奏的情况下,要想做到百分百论证无误是不可能的,更不可能预料自己的论证会形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所以,一种有效的办法就是法官根据证据材料,直接认定结果,而且不给理由,这样则是无法驳斥的。

    比如,我认定眼前的交通信号灯是红色的,没有理由。别人至多只能纠正,而无法反驳。

    英国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曾经给一个新法官提过一则广为流传的忠告:“你的决定可能是正确的,但你的理由肯定是错的。

    而且,这在法律界有一种普遍的共识,为了让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有一槌定音的效果,各国法律制度采取了各式各样的办法。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这些办法的核心秘诀就是“无招胜有招”“无声胜有声”:不说理,不论证,直接靠判断来认定事实。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是如此,审议过程绝密进行,给出的结论也完全不附加理由,之后陪审团成员就消失在茫茫人海,无迹可寻。

    大陆法系的法官在认定事实采取一种叫作“自由心证”的模式,法律并不预先设置硬性规则要求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听完双方陈述和辩证、检看证据之后,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事实——认定怎么样,就是怎么样。

    虽然,我国的司法系统已经通过各种措施加强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部分的说理,但在现实中,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仍然不愿过多着墨。

    彭宇案的社会反响也警示法官们,事实认定环节进行充分说理未必是好事。如果说不清楚,没有把握,就不要多说,最好不说。

    这看起来没什么道理,但却是法律人为了使事实认定更有说服力而找到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以上内容和启示,主要来自刘晗老师新作《想点大事—法律是种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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